政府對設立電子支付機構的規範有哪些?
使用者註冊時,電子支付機構應確認身分,並留存身分確認時之資料,留存期間至電子支付帳戶終結或結束後至少5年。身分確認之方式如下: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置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此外,依「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5條,客訴處理至少應該提供申訴(客服)專線及電子郵件信箱,而紛爭解決機制為在買賣雙方爭議解決前,電子支付機構得留存該款項。對於紛爭解決詳細介紹,可參考第五篇Q1。
電子支付機構訂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應遵守「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詳參附錄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因此規定在「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事項,就算沒有規定在電子支付機構的服務契約中,也會成為電子支付機構與使用者之契約內容。
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包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