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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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得標後變更工法,而造成結算時採購機關扣除廠商減省得費用,該怎麼辦?


最後更新時間:1999-07-30

工程公司承包??學校建築大樓為縮短工期,逕行採用系統模板施工,而未向該學校報備,然而結算時卻被採購機關扣除工程項目中『1比3水泥漿粉刷費用』的金額。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廠商得提出替代方案的時機及條件:『機關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允頃t商於決標前,在不降低原有弁鈺囓韝U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可見替代方案的提出,必須是機關在招標文件中敘明允頃t商提出,而且也必須是在決標前提出。

在工程得標後,廠商應全盤檢討工程契約及圖說,任何作為如果與規定或契約不符均應充分與主辦機關進行說明、報備、溝通、協調。早早提出多次應變,結果勢必圓滿。

在本案例中,??工程公司在未經報備變更工法的情形下,逕行施作,建議廠商可主張將系統模板高於普通模板的材料等費用與採用系統模板所減省的『1比3水泥漿粉刷費用』,採用互不找零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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