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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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目前對第三方支付的規範狀況為何?


最後更新時間:2016-07-01

  1. 電子支付帳戶

儲值業務涉及銀行法中的「收受存款」以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中「以電子形式儲存金錢價值」等特許業務,因此法律對這些業務有特別限制,業者必須符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的資格,並向金管會申請取得電子支付機構的營業執照,方得經營電子支付帳戶的業務。

此外,依照「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縱使沒有提供儲值服務,但有經營代理收付款項,並且代理收付款項日平均餘額達到新台幣10億元以上的業者,也必須向金管會申請取得電子支付機構的營業執照。

因此,只要第三方支付業者有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提供電子支付帳戶間的款項移轉服務,即屬於電子支付機構的特許業務,必須取得電子支付機構的資格,主管機關為金管會。若僅經營代理收付業務,但代理收付款項日平均餘額達到新台幣10億元以上者,也屬於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主管機關亦為金管會。

  1. 電子票證

第三方支付業者若要發行多用途支付的電子票證,必須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申請核准,始得兼營發行。

  1. 銀行轉帳支付

由於此種支付工具金流與一般傳統轉帳服務相類似,因此第三方支付業者提供線上銀行轉帳支付的服務僅須符合銀行存款及轉帳業務相關規定。

  1. 線上信用卡支付

此種支付工具,常由第三方支付業者與信用卡發卡機構簽約,擔任信用卡特約商店,第三方支付業者自發卡機構取得款項後,再轉交給賣家,如此會形成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即賣家)與特約商店(即第三方支付業者)不同人的情況,此時須依照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以及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辦理。

  1. 其他種類支付

其他種類支付並沒有特別法律規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他種支付方式涉及代收代付,且代收付金額日平均餘額款項超過新台幣10億元,則必須依照「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向金管會申請取得電子支付機構的營業執照。若經營網路代理收付但日均餘額未超過新台幣10億元,目前經濟部擬歸類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將以「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之,而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商業司。

支付工具

法律規範

電子支付帳戶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電子票證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線上銀行轉帳

銀行存款及轉帳相關規定

線上信用卡支付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其他支付

未特別限制

網路代理收付

(代理收付款項每日平均餘額不超過新台幣10億元)

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參考法條:
  1.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非發行機構不得發行電子票證或簽訂特約機構。」
  2.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發行機構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下列業務:

    一、發行電子票證。

    二、簽訂特約機構。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1.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6條第8款:「收單機構辦理收單業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收單機構所辦理其他業務經主管機關核准接受持卡人以信用卡支付款項者,不在此限:八、收單機構應撥付予特約商店之款項,不得直接撥付予第三人。但網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業者就使用該平台接受信用卡交易之特約商店,如該信用卡交易金額已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或全部交付信託,並經收單機構審核屬實者,收單機構得依特約商店指示將款項撥付予網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業者。」
    2. 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第2條第2款:「除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6條第1項第8款規定情形外,收單機構須與『網路代收代付平台業者』簽訂特約商店契約,始得接受其就持卡人以信用卡支付之交易款項進行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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