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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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數位內容產業涉及之著作權內容簡介


最後更新時間:2005-03-30

某甲經營一家創意工作室,負責接受客戶的委託,進行網際網路網頁頁面內容的設計與製作。某日,某乙登門委託甲設計一網頁廣告頁面,並提供乙自己設計完成的若干畫面稿件之數位檔案,要求甲放入所設計的頁面中;乙另提出他人製作的書面設計圖樣若干,要求甲數位掃描該圖樣的設計內容而一併放入甲所設計的頁面中。請問:甲受託執行頁面之設計與製作時,應注意哪些事項,以免違反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

本案例主要涉及著作權法上有關著作權的授權使用問題。我國著作權法關於著作人所享有的權利可分為兩類,第一類稱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包括:
1.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的權利(公開發表權)
2.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的權利(姓名表示權)
3.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的權利(禁止不當改變權)
此類權利性質上係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例如著作人因著作的完成而成為該著作的創作人(即姓名表示權),故楊三郎的畫作永遠是楊三郎所創作的,此一事實不因楊三郎的死亡而有所變更,因此,這類權利不得讓與他人或成為繼承的標的。

第二類稱為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包括:
1. 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的權利 (重製權)
2. 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的權利(公開口述權)
3. 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的權利(公開播送權)
4.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的權利(公開上映權)
5. 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或戲劇著作等權利(公開演出權)
6. 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的權利(公開傳輸權)
7.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的權利(公開展示權)
8.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的權利(改作、編輯權)
9. 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的權利(出租權)
10. 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須經著作人的同意(輸入權)
此類權利則與前述的著作人格權不同,非專屬於著作人本身。因此,著作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亦可以成為繼承的標的。例如楊三郎死亡後,有關他的畫作的重製權,如生前未被轉讓出去的話,將被他的子嗣所繼承,換言之,他的子嗣可授權第三人重製楊三郎的畫作,以收取授權金。

本案例中,乙於委託時另提出他人製作的書面設計圖樣若干,並要求甲數位掃描該圖樣的設計內容而一併放入甲所設計的頁面中,此一要求可能涉及以下若干法律問題:

1. 數位掃描所致之重製
首先,甲數位掃描乙所提出之他人製作的若干書面設計圖樣,此一行為涉及侵害該他人就該設計圖樣所擁有的重製權,因此,乙如果沒有取得該圖樣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重製,並將該重製權轉授與甲時,甲即侵害到他人的重製權,日後恐將受到該重製權人的追訴,而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將可能受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因此,甲如欲避免上述的風險,則應要求乙提出取得該書面設計圖樣的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重製的證明文件,始能對該圖樣進行數位掃描。

2. 改作
其次,甲數位掃描後,於併入甲所設計的頁面中時,如僅單純的複製或置放而未涉變動該數位檔案的實質內容,並有註明原著作人姓名以及已取得授權時,則不致發生其它相關的法律問題。倘涉及對該數位檔案內容的改變,則應另取得該設計圖樣的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改作,始不致侵害其改作權,因此,於此情形下,甲應要求乙提出已取得權利人的授權改作權,以避免觸法。

至於本例中,乙另提供自己設計完成的若干畫面稿件之數位檔案,並要求甲放入所設計的頁面中,此亦可能涉及以下的法律問題:

1. 著作權之權利有無瑕疵
其一,雖乙稱其所提供的數位檔案的圖樣,係其自己所設計者,但縱然是出於乙自己的設計,乙仍然有可能侵害到他人的著作權,例如於設計時,乙係模仿或抄襲自他人的設計圖樣,而侵害到他人的著作權。如該圖樣的內容侵害到他人的著作權,則甲將之放入所設計頁面的行為,亦屬違法。
其二,有關違法的態樣正如前文所述,所稱的「放入」,如未對內容作變更,則僅涉及對該圖樣的重製;倘「放入」另涉及對圖樣內容的改變,則更侵害到原著作人對該圖樣的改作權。因此,甲於和乙簽訂網頁製作委託契約時,應約定乙就其所提供的圖樣,應保證未侵害第三人的著作權,並於發生侵害時,賠償甲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害。
2. 網際網路上之公開傳輸問題 另乙於甲完成網頁設計製作後,因必須將該設計成果,即網頁的內容(含取自於第三人的設計圖樣)置於其公司內的網頁伺服器上,以透過網際網路對外行銷。此時,因該行為涉及將取自於他人製作的設計圖樣,以數位型態在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而涉及著作權法上所規範的公開傳輸行為,因此,乙除應取得該設計圖樣之著作財產權人有關重製權之授權外,另應取得其公開傳輸權的授權,始能將委託設計所獲得的網頁置於網際網路上,進行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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