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首頁 / 法律小常識

第五篇、中小企業之營業秘密受侵害時,應如何救濟?
Q3:有哪些行政救濟方式?


最後更新時間:2014-12-27

甲公司所研發之最新技術,遭到乙公司派員潛入而竊取得手,並為乙公司所利用,嚴重影響甲公司之銷售計劃與預期獲利。甲公司得對乙公司主張那些行政上之救濟?

(一)在行政救濟手段上,依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事業不得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而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二)據此,對於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等資料之行為者,如果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公平交易委員會即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且對於未改善者,除得令其繼續改善外,亦得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其改善為止。因此侵害他人營業秘密也可能負有行政責任。公司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促使其展開調查,使侵害人負起相關行政責任。



依照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乙公司以派員潛入之方式獲取甲公司之研發技術,可能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而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規定。甲公司得據此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敦促其展開調查,限期命乙公司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且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使乙公司負相關行政責任。


參考條文:

公平交易法(100.11.23)第19條、第41條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