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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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中小企業之營業秘密受侵害時,應如何救濟?
Q2:有哪些刑事救濟方式?


最後更新時間:2014-12-27

A員工原為甲公司的開發中心主管,掌握甲公司最新技術製程機密,於大量下載相關機密檔案後即離職,並於數日後就任同業乙公司之開發部門,將甲公司之機密技術揭露於乙公司,使甲公司蒙受巨額營業上損失。甲公司得對揭露其機密製程之A員工採取哪些刑事救濟?

(一)營業秘密法:

在刑事救濟上,依照營業秘密法第13-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1.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2.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3.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4.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對於在我國境外涉犯上述罪名者,營業秘密法第13-2條則另有加重處罰之規定(請參照第一篇Q2),公司可向司法機關提起告訴或告發,以追究侵害其營業秘密者之刑事責任。

(二)公平交易法:

依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5款規定,事業不得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為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得限期命該事業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若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依公平交易法第36條之規定,即應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而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若同時構成營業秘密法與公平交易法上數項罪名時,將構成競合,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此時應以營業秘密法之規定處罰。

(三)刑法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另外,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亦可能該當刑法上第317條以下之洩漏工商秘密罪、第320條之竊盜罪、第335條之侵占罪、第342條之背信罪、以及第359條之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但是營業秘密法與公平交易法相較於刑法屬於特別規定,依特別規定優先於普通規定之法理,應優先於刑法之規定適用;如行為人之行為不構成營業秘密法與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時,我國刑法仍有補充適用空間。若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違反秘密保持命令時,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規定,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公司在營業秘密遭侵害時,亦可本於上述規定向司法機關提起救濟,以追訴侵害營業秘密者之刑事責任。



A員工擅自揭露甲公司營業秘密之行為,除可能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1條第1項第2款未經授權而洩漏營業秘密之規定外,亦涉犯刑法第317條以下之洩漏工商秘密罪、第342條背信罪等罪名。甲公司可向司法機關尋求救濟,以追究A員工侵害營業秘密之刑事責任。


參考條文:

營業秘密法(102.01.30)第13-1條、第13-2條

公平交易法(100.11.23)第19條、第36條、第41條

刑法(103.06.18)第55條、第317條至第318-2條、第320條、第335條、第342條、第359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03.06.04)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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