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首頁 / 法律小常識

第四篇、中小企業應如何保護自身之營業秘密
Q4:遇他人提起訴訟時,應如何避免公司之營業秘密遭揭露?


最後更新時間:2014-12-27

甲公司想得知同業競爭者乙公司之營業秘密,遂藉由提起訴訟之方式,主張乙公司竊取其機密資料,要求乙公司應於訴訟中提供其營業文件及機密資料作為證據,以證明未曾侵害甲公司之機密。乙公司可採取何等措施以避免其營業秘密外洩?

(一)民事訴訟法與營業秘密法之規範:

對於在訴訟過程中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時應如何保護,我國向來有民事訴訟法第195-1條、第242條第3項、第344條第2項、第348條以及營業秘密法第9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5款與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依該等規定,當事人得拒絕提出文書資料,法院得為不公開審判、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當事人等如果因此知悉他人營業秘密時,亦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否則將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請參照第三篇Q3)。對於在訴訟過程中所知悉之營業秘密,他方當事人若進而使用或無故洩漏,將負有相關民事責任(請參照第五篇Q1)。

(二)秘密保持命令制度:

除上述規定外,為能兼顧他方當事人訴訟權益之維護,並降低當事人提供營業秘密可能遭受之損害,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特別於第11條至第15條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0條至第27條設立「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規定。所謂秘密保持命令,指訴訟資料如果包含營業秘密時(例如書狀之內容記載營業秘密或證據涉及營業秘密等),法院經營業秘密所有人之說明及提出聲請狀後,即可向他造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等,為禁止使用或開示該營業秘密之命令。須注意,聲請狀記載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人應為自然人,以得因本案接觸該營業秘密之人為限;且聲請狀中所記載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得以間接引用之方式揭露,無須揭露營業秘密之內容。此外,聲請狀中應記載訴訟資料所涉及營業秘密之內容;營業秘密如經揭露或使用,有妨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事業活動之虞,故有限制之必要;以及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並未自書狀或證據以外之方法,取得該營業秘密等事實。法院若裁定准予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即不得為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法院之裁定就該營業秘密不得揭露,秘密保持命令則於經送達相對人時對其發生效力,秘密保持命令不得為公示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如果違反命令規定事項,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人若為公司之負責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除處罰行為人外,對公司亦將科以罰金。



乙公司為避免其營業秘密外洩,得依民事訴訟法及營業秘密法之規定,以涉及業務秘密為由聲請拒絕提出相關公司資料,並請求法院不公開審判。此外,乙公司亦得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聲請法院對甲公司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藉由具刑事責任之秘密保持命令制度,要求甲公司不得任意使用或開示其營業秘密。


參考條文:

民事訴訟法(102.05.08)第195-1條、第242條、第344條、第348條

營業秘密法(102.01.30)第9條、第10條、第14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03.06.04)第11條至第15條、第35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103.07.21)第20條至第27條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