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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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單位之資金補助計畫


最後更新時間:2005-03-30

某甲經營一家傳統印刷公司已有十餘年之久,今欲轉型而從事數位出版業的發展。試問:甲有何政府公共資源可資利用?(本案例解析之若干資料,參考自經濟部數位內容產業白皮書)

近年來我國資本巿場的發展已逐漸成熟,中小企業可籌資方式也日趨多元化,一般言之,籌資方式可依資金的取得,概分為三類:
1. 向金融機構貸款:中小企業可提供抵押品向銀行或票券公司等金融機構貸款,或不提供抵押品而逕向其申請信用貸款,惟後者可貸款的額度相對較低。
2. 引進創投資金:中小企業可以現金增資之方式,向創投業者、投資銀行、投資機構(如集團投資部或一般投資公司)進行募資。
3. 進入資本巿場籌資:中小企業可透過上巿或上櫃的方式,辦理公司現金增資、發行可轉債(CB)或海外可轉債(ECB),以向國內外投資大眾募資。

然而,政府鑑於數位內容業者所面臨的產業特殊問題,即針對上述三類籌資方式分別規劃其相應的輔導措施。例如,在金融機構貸款部分,由於數位內容商品或服務的業者所擁有的資產多屬無形資產,而無形資產鑑價不易,致業者缺乏可供融資擔保的抵押品而發生借貸不易的問題。對此問題,經濟部工業局已著手規劃「數位內容鑑價與融資擔保推動計畫」,並已開始執行,將提供數位內容資產鑑價輔導服務,並將引進國外的融資擔保與專案融資等機制,以對無形資產的價值鑑定,訂出可行的鑑價模式與原則,以作為金融機構貸款的參考依據。目前,該計劃已獲致初期的學術研究報告。此外,經濟部工業局並已自2003年起執行「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計畫」,提供我國數位內容產業研發所需的低利優惠貸款。

在引進創投基金部分,經濟部數位內容辦公室已自2003年開始辦理數位內容產業促進投資交流活動與創投資金的引介服務,預計將可直接協助業者引介創投資金約新台幣53億元的產業投資額。

此外,行政院開發基金亦提供資金額度300億元,配合民間資金新台幣700億元,總計新台幣1,000億元辦理「行政院開發基金加強創業投資事業計畫」,因此,數位內容產業的業者亦可透過該開發基金的導引,經由創投事業之擴大投資而取得資金。此外,特別就數位內容產業的發展,經濟部並將推動設立達新台幣30億元以上規模的「數位內容創投基金」,期有效帶動產業投資。

附帶說明者,數位內容產業屬知識密集型產業,為提升此類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企業亟需引進新技術及高級科技人才。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對於提供專門技術、專利權以交換股票之技術擁有者,於入股時其技術作價應依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此顯對於尚未實現之無形資產價值提前徵收稅捐,致實質稅負增加,而不利於產業的發展,因此,給予技術入股者適度的租稅優惠,實有必要。為解決上述問題,政府相關部門刻正研擬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擬增訂第十九條之二修正條文,規定技術入股新興工業之股東,認股股份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認股股東人數五人以下者,得選擇延緩五年課徵所得稅,以於兼顧租稅公平及產業發展的前提下,放寬企業技術入股課稅規定,俾鼓勵創新技術產業化,並提升我國知識密集型產業的競爭力。

最後。在進入資本巿場部分,經濟部工業局自開始執行軟體工業五年發展推動計畫與網路多媒體產業發展推動計畫時,即積極協助我國軟體與數位內容業者進入資本巿場,目前已有數十家企業掛牌,並且已有數位內容業者開始透過發行可轉債(CB)以及海外可轉債(ECB)募資,故籌資管道已逐步邁向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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