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公司針對??工程局公開招標之土石方工程進行現場勘查後發現工地現場與??工程局所提供之工程圖說不符,且施工車輛進出也無現成道路可用。
在本案例中廠商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間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嗣後廠商再根據其說明進行工程圖說及投標須知的比對。 如廠商仍認為該招標文件或機關對於招標文件之釋疑、後續說明、或補充,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則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應在法定的異議期間內,檢附相關資料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如招標機關未於收受異議二十日內處理或廠商對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時,廠商可在前述二十日屆滿時或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依其所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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