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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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的多層次傳銷構成違法 ?


最後更新時間:1998-03-30

金東公司為推廣健康食品,乃設計一套多層次傳銷制度如下︰新人經介紹入會者,須繳交新台幣一萬元購買創業資料袋,取得經營權,購買公司商品至一定積分,並推薦二人左右線加入後,完成三階段累積積分至三萬點,且左右線分別達到規定之積分比例要求,即可獲三階段獎金,每週結算積分核發獎金一次,並可重複累積積分,重複領取獎金。陳先生入會後,發現金東公司並未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此一傳銷制度,遂向金東公司表明要求退貨,該公司則表示契約中並無退貨規定,因此不能退貨。金東公司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

在公平交易法中,由於不公平交易的樣態繁多,無法一一列舉,為避免疏漏,因此在該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概括條款︰「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不得為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以規範所有其他的不公平交易行為。在本案中,麥習公司之業務員沒有給消費者足夠時間審儕摒糷漁e,並且暗藏本票,使得消費者在倉促間不能細看契約內容以及發現其中的不公平解約條款,甚至進而簽立本票作為保證。此種行為,已經有欺罔及顯失公平之情事發生,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概括規定。 此外,麥習公司之抽獎活動,原本宣布獎品內容為日本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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