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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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的多層次傳銷構成違法 ?


最後更新時間:1998-03-30

金東公司為推廣健康食品,乃設計一套多層次傳銷制度如下︰新人經介紹入會者,須繳交新台幣一萬元購買創業資料袋,取得經營權,購買公司商品至一定積分,並推薦二人左右線加入後,完成三階段累積積分至三萬點,且左右線分別達到規定之積分比例要求,即可獲三階段獎金,每週結算積分核發獎金一次,並可重複累積積分,重複領取獎金。陳先生入會後,發現金東公司並未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此一傳銷制度,遂向金東公司表明要求退貨,該公司則表示契約中並無退貨規定,因此不能退貨。金東公司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

多層次傳銷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案件,向來是公平會處分的大宗。為有效管理這種制度,避免成為獵人頭的「老鼠會」再現,公平交易法對此作有嚴格規定,禁止「其參加人之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此外,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並授權公平會訂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範此一制度。在公平倉的管理辦法中,合法的制度至少包含下述標準︰(1)事業參加人所獲經濟利益之主要來源不得為「介紹他人加入」之行為,(2)營業前必須報備,(3)對參加人應善盡告知義務、包括資本額、傳銷組織及計畫等,(4)明定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權利,(5)以書面記載發展狀況備查,(6)不得以訓練等名義收取不相等之費用,要求鉅額保證金,或於參加人退出時抑發其應得利益等。凡違反上述標準者,將被處以罰鍰,停止其營業,甚至勒令其歇業。

在本案中,金東公司為增加行銷通路所採取的多層次傳銷辦法,顯然是以介紹入會為最大的經濟利益來源,商品的買賣反成次要,甚至不被重視,這樣的制度即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行為人將可能要負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以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可算是相當嚴重的懲罰。其次,金東公司未向公平會預先報備,在與參加人所締結的契約中又末明訂退貨、解約的規定,均違反了「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將可能被處以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停業,甚至勒令歇業的處分。

多層次傳銷是相當複雜的制度,運用得當可以增加產品銷售、創造通路,但運用不當則會淪為炒作人頭的工具。因此一般有志於以此方式推廣業務的廠商,均必須小心設計制度以免違反法律規範,特別應該注意的是,除了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外,最重要的還是公平會所公布的「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業者應對此管理辦法有深刻了解,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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