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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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上的「警告啟事」可以隨便警告嗎 ?


最後更新時間:1998-03-30

嶄新電腦公司享有代理美國最新「公元二千」軟體的權利,原先打算大作廣告表示到了公元二千年,電腦將會發生無法克服二進位的危機,唯有使用「公元二千」軟體,才能夠安然渡過危機。不料守成電腦公司卻自行推出號稱自己研發成左滿u二千年救星」軟體,準備在電腦展中以較低的價格推出。嶄新電腦公司不甘心此種情形的發生,乃自行印製傳單並且在報紙上刊登廣告表示 :「守成電腦公司是偷了部份美國公元二千軟體的程式,自己胡亂排列組合出來的爛程式,嶄新電腦公司才是台灣地區唯一享有可以解決電腦公元二千年危機軟體的代理商,守成電腦公司的軟體不但不是救星,而是掃把星,使用之後一定會產生真正的危機,而且守成電腦公司已經侵害了美國公元二千的著作權,一定會被司法機關處以徒刑」等語。守成電腦公司因為受到這些廣告的影響,在電腦展的時候,果然沒有任何消費者向他購買軟體,感到營業信譽受到嚴重損害,乃向律師請教,準備控告嶄新電腦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

同業之間本來就存在著相互競爭的關係,而在相互競爭之下,才能以品質、服務,甚至於事業的營業信譽來獲得消費者的肯定。因此營業信譽乃是事業在競爭活動中必須受到保護的一環,是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而最有可能發生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情形即是廠商之間的「比較性廣告」。公平會認為比較性廣告無論廣告主本身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或被比較對象之商品或服務有虛偽不實之表示,且廣告主是以該比較性廣告作為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的手段,則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違反。

本件嶄新電腦公司所作的廣告中已經提到了守成電腦公司以及守成電腦公司新推出的產品,因此係屬一種比較性廣告,而在廣告中嶄新電腦公司提到了守成電腦公司偷取美國公元二千軟體的程式,違反著作權法,很快會被處以徒刑等用語,顯然已經超越了比較廣告的性質,因為嶄新電腦公司並沒有就二家公司的產品性質、內容以及弁鈰竣騆A而只是單純的指摘守成電腦公司。其次,守成電腦公司究竟有沒有偷取他人的電腦程式,以及守成電腦公司會不會被司法機關認定是違反著作權法,而將被處以徒刑等事情,不但尚未發生,甚至似乎尚未經過任何司法調查。所以嶄新電腦公司的這項比較性廣告極可能被認為是為了達到打擊競爭對手的目的,所為陳述足以影響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而違反公平交易法。

隨著資訊、廣告的發達,比較性廣告越來越多,而在競爭自熱化的階段,有時候廣告內容就會因為過於誇張而遊走在法律邊緣,因此建議各業者在刊登比較性廣告時,一定要講求廣告內容之真實性,如果主張競爭對手違反法律的話,最好是競爭對手已經受到司法機關的起訴甚至判刑之後,才能夠這樣主張,否則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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