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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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標價再低價賣出是否違法 ?


最後更新時間:1998-03-30

明亮燈飾有限公司為促銷公司產品,在商品目錄上印製商品價格並於陳列商品上標示價格,再長期以三至五折不等的方式成交。此外前於商品型錄上標示該公司燈飾乃自某法國知名廠商進口,但在實際上則根本並無該家法國公司的存在。明亮燈飾公司是否違反了公平交易法 ?

國內燈飾業、家其業、以及寢具業等,長久以來即習慣先高額報價,再以三至五折不等的方式實際成交價賣出商品,讓消費者誤以為其係以較低之價格購得產品。這樣的交易型態雖然行之有年,但在公平交易法施行之後,這種於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即已經觸犯了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事實上公平交易委員會即曾經對燈飾業此種不良的商業習慣做出行業導正,要求燈飾業者應於八十三年六月底以前,修改其零售標價以及型錄標價,避免以不合理之價格誤導消費者做正確選擇。

此外,部分業者也常常標榜自己產品為國外進口,或是已經獲得國外授權。這樣的標示也已經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使得消費者對商品之製造人、製造地等產生誤認。

除了本案所顯示約兩種情形外,一般業界最常涉及的不實廣告尚包括 : 誇大營業規模、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偽稱與國外技術合作成已經獲得授權、使人誤認為其他事業之總代理商或總經銷商、廣告的服務項目或等級與實際差距過大、使人誤認其已獲得專利或商標者、以及使人誤認其已獲得特定獎項等,均可能構成不實廣告。

在公平交易法施行前,若干產業曾有若干並不合理的交易習慣,在該法施行後,都有可能觸犯了公平交易法。在本案中有關商品超高標價習慣雖行之有年,但仍然屬於違法行為,不能因為商業習慣而主張免責。至於產地標示也屬該法第二十一條的範圍。業者在從事相關商品的廣告及標示時,應遵守公平交易法之規範,不得使消費者對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產生誤認。若有疑問則可向律師、公平交易委員會、以及同業公會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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