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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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著名商品或商標是否違法 ?


最後更新時間:1998-03-30

趣味漫畫店見鴻圖出版社的「世說新語」漫畫,採用不按牌理出牌的方式重新詮釋謎語、成語,而以漫畫問答之表達方式受到讀者之喜好,乃號召一群漫書家,自行出版了「新世說新語」,照例以漫畫之方式表達,同時用問答的方法以趣味的型態來解釋日常生活可能遇到的狀況,鴻圖出版社乃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主張趣味漫畫店此種仿冒行為已經侵害了其「世說新語」的表徵。趣味漫書店乃緊急向律師詢問其行為是否真的觸法 ?

所謂表徵是指某項商品貝有一定的特性,例如文字、圖形、記號、商品容器等等,而該特性因事業長久使用於商品的包裝上,已有相當的識別力,或已經產生「次要意義」,得以表彰其商品或服務來源,使相關大眾一見即知該項表徵所代表的商品來源。如以相關大眾所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成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係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行為人最高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案件原則」,所謂相關大眾所共知,是指具有相當知名度,為相關大眾多數所週知。同時並考量商品或服務的特性、實際交易型態以及其主要訴求對象綜合考量以該表徵為訴求之商品是否使相關大眾對該表徵產生印象。至於所謂「次要意義」,則是指原本不其識別力的表徵,因為長期繼續使用,使消費者認知並將之與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聯想,因此而使得該特徵成為區別該商品來源的另一意義。

至於判斷廠商是否有侵害他人商品或服務表徵時,則採取「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大眾施以普通注意之原則」、「通體觀察以及比較主要部分原則」,以及「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原則」等三種方式來判別。

於本案例,「世說新語」如已經在國內造成轟動,而使得消費大眾一見到「世說新語」漫畫,就知道是將所有的事情解釋得有趣,並且偏離字面原來的意思。因而可以認定「世說新語」漫畫已經具有相當的「表徵」了。趣味漫畫社模仿鴻圖出版社的行為,雖然不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侵害(因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概念),但是卻造成消費者誤以為是鴻圖出版社所出版之「世說新語」續集,而構成對於他人表徵之侵害。

趣味漫畫店雖然可以主張著作權法並不保護概念,所以他學習鴻圖出版社的表現概念並沒有侵害著作權,然而,趣味漫畫店此種模仿的行為顯然已經侵害他人著名商品的表徵,而有誤導相關消費大眾之嫌,仍難逃公平交易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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