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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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經銷商購買整套商品的時代過去了 !


最後更新時間:1998-03-30

佳佳電影公司制定了一項新的定型化加盟聯營契約,為了達到促銷佳佳公司所代理發行的電影以及其他錄影帶,佳佳公司在契約中設計了一項約定,如果錄影帶出租業者向佳佳公司購買五捲自由選擇的錄影帶的話,必須支付二十萬元的權利金,不過如果願意一次購買五十捲由佳佳公司安排的錄影帶的話,同樣也只要付二十萬元的權利金就可以。另外,佳佳公司因為擔心錄影帶業者會私自盜拷錄影帶到其他地區出租,乃在契約中另外又約定該錄影帶業者必須要在特定的地區內出租錄影帶,不得將購買的錄影帶另外出售給其他業者或是交給自己的分店出租。契約並約定如果錄影帶公司違反契約的話,將會被取消加盟的權利,從此無法再購買佳佳公司所代理發行的錄影帶。張和在台北市經營錄影帶店,另外也在新竹經營分店,張和將台北錄影帶店較沒有人租用的錄影帶移轉到新竹分店出租,不料被佳佳公司業務員發現,從此即成為「拒絕往來戶」,張和於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

佳佳電影公司所制定的契約有二項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地方 :

第一,佳佳公司利用其特有錄影帶獨家發行的市場優勢,設計好讓錄影帶公司沒有選擇只能向他購買其安排約五十捲錄影帶,顯然已經構成了「搭售」的行為。所謂搭售是指消費者要購買A商品的時候,出賣人要求消費者也必須一併購買B商品,否則就拒絕單獨出售A商品給消費者。於本案例,佳佳公司可能會主張在他們所設計的契約當中,另外有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五捲錄影帶的規定,可是由於購買五捲錄影帶的價格非常的昂貴,一般消費者最後都會被迫購買無法自由選片約五十捲「搭售」的錄影帶。廠商實施搭售行為,也釵陸虓~上的考量,但是無法否認的,搭售行為對於市場競爭會造成不良的影響,而佳佳公司在搭舊的設計上,又沒有其他例如「為確保出賣人的商譽以及品質管制,或是為了保護商品創作者之智慧財產權」等正當理由,極有可能被公平會認定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的行為。

其次,佳佳公司規定向他購買錄影帶的業者,只能將購買來的錄影帶在特定的地區內出租,儘管是合法購買的錄影帶,也不能夠拿到其他地區出租,此種規定可說是一種「交易相對人商業上的地域限制」,也就是劃定一定的銷售(出租)區域,限制其交易相對人不得到別的地區進行交易。在國內的經銷契約或授權契約中,常常有類似的地域、獨家交易等等限制,這樣的限制在經濟上正面的效果是可以激勵經銷商的忠誠度、避免經銷商之間有搭便車的行為 ; 然而在負面效果上則是會造成限制經銷商營業自由,或使得消費者購買選擇的自由受到限制等等。

因為佳佳公司享有錄影帶的代理權,如果張和因為違反契約就受到永遠不得再向佳佳公司購買錄影帶的處罰,則顯然已經影響到張和的交易自由,而只好被迫接受佳佳公司所制定的加盟聯營契約。所以,公平會將會認定佳佳公司這種利用自己的優勢競爭地位,而不當限制交易相對人的交易條件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公平會在衡量個案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時,通常會綜合當事人的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特性,以及履行情況對於市場競爭的影響來判斷。如果說廠商限制交易相對人的交易條件只是在鞏固自己的市場優勢,或是達到自己商品得以無阻礙的銷售出去等意圖,即利用優勢來達到搭售或是限制交易條件的日的,很有可能被認為是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而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而應受到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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