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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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若因網域名稱發生爭議,有何處理辦法?


最後更新時間:2013-03-30


為處理第三人對網域名稱使用或歸屬之爭議, TWNIC就網域名稱爭議事項,訂定「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並委由專業機構處理網域名稱爭議事項。目前TWNIC簽約的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共有兩家,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2011年改名為科技法律研究所)與台北律師公會,由其受理.tw/.台灣網域名稱爭議問題的處理。
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依本辦法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1. 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關於第一點爭議事由,可能之情形包括:
(1) 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網域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將違反商標法第70條第2款之規定。
(2) 若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之虞。
(3) 若以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使網路使用者於最初看見此網域名稱時,誤認為他人事業而點選進入,以達攀附他人之商譽、增加網頁點擊次數、招攬廣告或交易機會,進而詐取他人努力之成果,將構成「顯失公平之不公平競爭手段」,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
2. 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關於第二點爭議事由,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
(1) 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
(2) 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3) 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3. 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關於第三點爭議事由,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判斷是否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1) 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須相關費用之利益。
(2) 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3) 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4) 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根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之專家小組所作成之決定,「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可能將移轉或取消已註冊之網域名稱,而申訴人得請求之救濟,並以取消註冊人之網域名稱或移轉該網域名稱予申訴人為限。
不過,網域名稱爭議處理之決定,不妨礙註冊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出有關該網域名稱之訴訟權利,且註冊者得另行提起訴訟時,得暫停決定之執行。故綜上所述,網域名稱權利受損之當事人,除可依照TWNIC爭議處理程序進行申訴,享有較簡便迅速的程序利益,亦可選擇向法院起訴或向其他行政主管機關(如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參考資料:
• 商標法(100.06.29)第70條
• 公平交易法(100.11.23)第20條、第24條
•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92.02.11)第10條
•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99.08.31)第25、26、27條
•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99.07.07)
•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9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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