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民參加便利商店加盟連鎖,由於欲民所經營的便利商店每個月都能賣出該加盟商店自行代理進口的羊奶粉一千罐,遠遠超過其他便利商店的業績,加盟授權商乃給予欲民低於其他加盟店一成的羊奶粉進價,這項鼓勵讓欲民更加賣力的向所有來便利商店消費的消費者推銷羊奶的好處,希望能夠突破業績到每個月一千五百罐。不料欲民的成央A卻引起了其他加盟店的不滿,乃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主張加盟授權商給欲民較低的進價已經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禁止差別待遇的規定,欲民乃趕緊向律師請教。
所謂「差別待遇」是指事業就同一商品或勞務,無正當理由,以不同之價格或價格以外之條件出售給同一競爭階層不同之購買者。依據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事業對於批售給大、中盤商,或是量販店時給予較大的折抑,是因為該產品具有特殊的市場供需情形(例如某項產品其有季節性或是容易腐爛等特質,基於出清存貨的考量,而給予特別的折扣 ) ; 成本差異(例如各廠商因為行銷成木不同,而給予不同的折扣或是交易條件) ; 交易數額大(例如對於訂貨量大的廠商給予較大的折扣) ; 交易對象之信用佳且往來已久籌合理的事由時,差別待遇將被視為合法。相反的,倘若廠商無故對其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的話,則為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禁止。
基於上述規定,廠商對不同銷售點按不同的進貨成本、或交易數額給予不同的供應價格或銷售價格,如果是因為該零售商的業績特別良好,或是交易往來長久等特殊因素的話,公平交易委員會通常會認為此乃是市場價格機能的正常現象,也就是加盟授權商對於銷售業績達到某標準的加盟店給予較低的進價作為業績獎勵的情形,原則上不會被認為是違反公平交易法。
差別待遇通常會造成被差別對待事業問的不公平競爭,因此世界各國之 ? 平交易法均對差別待遇的情形加以規範。然而,差別待遇有時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特別是針對行銷策略等特定的商業活動而言,有時候,差別待遇不但不會影響公平競爭,反而會刺激業者之間的競爭,從而達到促進公共利益與整體經濟利益的效果,所以我國公平交易法對於「差別取價」的差別待遇僅對「無正當理由」,以及對市場「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的情形才禁止。另外,如本書前面所舉「綁標」或是「綁規格」的情形,則是一種對於「交易條件」的差別待遇,由於對於交易條件的差別待遇通常較無合理化的理由,也就經常成為公平會所要糾正的對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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