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台灣的化妝品消費者而言,近年來有了新的選擇,也就是化妝品、香水等產品的水貨店林立,從此不必受到百貨公司化妝品高售價的限制,露露化妝品店正是新近最受到消費者歡迎的水貨店。由於露露化妝品所販售之平行輸入的水貨比百貨公司所販售的化妝品便宜了三、四成以上,搶走了不少百貨公司化妝品專櫃的生意,化妝品專櫃聯盟乃發函給各雜誌與報社,勸說報社以及雜誌業者,表示水貨化妝品都是次級品,且進口水貨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行為,促請其切勿再刊登任何有關露露化妝品店的廣告,以免破壞該報紙、雜誌社之聲譽。露露化妝品店為此無法繼續刊登廣告於報紙、雜誌上,生意乃日漸清淡,故請教律師有何因應之道 ?
原則上,銷售商於販售真品平行輸入的水貨時,如無故意造成消費大眾誤認其商品來源,或使消費者對於商品的內容、來源、進口廠商名稱以及地址等足以使消費者誤認係屬代理商所進口銷售之公司正品者,即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及二十四條之規定。因此,露露化妝品店如果讓消費者確知其所購買的商品係屬水貨,則露露化妝品店自然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可言。
至於化妝品專櫃聯盟發函給各報紙、雜誌杜,要求其不要再刊登露露化妝品的廣告,以免破壞其商譽的作法,係屬杯葛行為之一種。
所謂杯葛,係指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成其他交易之行為」之規定,因此符合公平交易法規範之杯葛,必須存在三方的當事人,即杯葛發起人,杯葛參與人及受杯葛人。
杯葛行為是否合法,公平交易委員會通常會考量當事人的意圖、目的、杯葛發起人所處的市場結構以及其本身的市場地位、杯葛商品所涉商品的特性、杯葛行為之履行來作綜合判斷。事業若有促使其他事業斷絕供給之杯葛行為,且其手段由商業倫理及公序良俗來看已顯失公平,或該杯葛行為實施之結果將可能減損市場之競爭機能的話,即有可能構成違法。
儘管化妝品專櫃聯盟可能主張其發函與報紙、雜誌社的行為並沒有拘束報紙、雜誌杜的絕對效力,但是就其發函內容中誣指明明沒有違法的水貨銷售行為為違法,即有可能造成報紙、雜誌社為避免刊登違法性質的廣告,從而拒絕繼續刊登露露化妝品店的廣告,實際上已經構成損害露露化妝品店的效果了。其次,化妝品專櫃聯盟發函的目的,不過是在於限制露露化妝品店的競爭能力,以達到其繼續銷售高價格的化妝品的目的 ; 況且,化妝品代理商所持有的市場佔有率遠比露露化妝品店所能銷售的水貨品市場佔有率為高,很顯然是一種非法的杯葛行為,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
杯葛行為之違法性在於實施杯葛的結果可能減損市場之競爭機能 , 從本案例可以得知,如果沒有化妝品專櫃聯盟的杯葛行為,露露化妝品店之水貨化妝品將可以促使所有化妝品亦隨之降價,從而使消費者得到最大的利益。反之,倘若杯葛行為奏效的話,則消費者在商品的選擇上將會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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