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若欲自行架設專門網站,必須先申請其專屬的網域名稱。所謂網域名稱(domain name),係指用以與網際網路位址相對映,便於網際網路使用者記憶TCP/IP主機所在位址(即IP位址)之文字或數字組合。
網域名稱之開頭為www,代表全球資訊網(world wide web);末端為「頂級網域名稱」,代表區域簡稱、國家代碼,例如臺灣分配到最後字元為「.tw」的網域名稱;「頂級網域名稱」以左為「第二層網域名稱」,又分為「屬性型」網域名稱或「泛用型」網域名稱:
1. 屬性型中英文網域名稱
指依網站屬性類別而有不同代碼,包括以下:
(1) 「edu.tw」/「教育.tw」:指已立案之教育及學術機構。
(2) 「gov.tw」/「政府.tw」:指依法設立之政府機關。
(3) 「mil.tw」:指依法設置之國防軍事機構。
(4) 「com.tw」/「商業.tw」:指依公司法登記之公司或依商 業登記法登記之商號。
(5) 「net.tw」/「網路.tw」:指具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執照或網路建(架)設許可證或第
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者。
(6) 「org.tw」/「組織.tw」:指我國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
(7) 「idv.tw」:指自然人個人。
(8) 「game.tw」、「ebiz.tw」、「club.tw」等:不限制申請人資格,註冊人可自行依
其需求擇定屬性。
2. 泛用型中英文網域名稱
指「不限屬性」直接使用第二層中英文網域名稱。凡依法登記之國內外公司、商號、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請。
「第二層網域名稱」以左是「第三層網域名稱」,即是申請人可以自行選擇、設計的網域名稱。我國網域名稱之註冊採「先申請先發給」原則,由最先完成註冊之人擁有特定網域名稱之使用權。由「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aiwan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以下簡稱為「TWNIC」,網址http://www.twnic.net.tw)網域名稱之註冊管理機構,統一協調、管理網域名稱分配事宜。中小企業將以訂立契約之方式,與TWNIC成立契約關係取得網域名稱之使用權。
中小企業申請網域名稱時,須依申請之網域名稱種類不同分別備具TWNIC公告之申請條件,並於線上填具「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94.05.20)」(http://www.twnic.net.tw/newdn/pdf/dn9.pdf)。具體步驟依序如下:
1. 申請:中小企業可自行選擇下列任何一家提出申請,TWNIC授權之受理註冊機構,目前共有十家,包括協志科技、亞太電信、中華電信、網路中文資訊、網路家庭、新世紀、台灣固網、Neustar Inc.、WEBCC、IP Mirror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本身。
2. 輸入網域名稱:申請之網域名稱及相關註冊資訊,未經他人註冊在先,且不在「可使用字元之技術限制」、「保留字規定」或「其他網域名稱註冊之限制」之列者(關於限制內容,可詳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須公告事項」),當可順利取得該屬意的網域名稱。
3. 繳費:繳交網域名稱註冊費及管理費,其金額依網域種類不同,由各家受理註冊機構自行規定。
4. 啟用:指定DNS(Host/IP)啟用其專屬之網域名稱:受理註冊機構確認申請人已完成相關註冊、繳費程序,並以電子郵件(E-mail)通知申請人啟用之時間點。
最後,要談到的是「網路蟑螂」的問題。中小企業申請網域名稱,應先查證是否已有他人註冊「完全相同」之網域名稱以確保成功申請,因我國採「先申請先發給」原則,對於惡意搶先註冊他人的商標或事業名稱作為網域名稱,以求日後出售或混淆消費者的「網路蟑螂」,中小企業可以根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提出申訴,此部分請詳參第五篇Q3,或依商標法第70條第1款、第2款主張其侵害商標權,或因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4條之虞,向公平會提出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然而,對於中小企業而言,最佳策略仍是於規劃經營網路事業伊始,即意識到註冊自身的網域名稱的重要性,而將申請註冊列為開展其網路事業的第一要項。
參考資料:
• 電信法(96.07.11)第20-1條
•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92.02.11)
•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99.08.31)
•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須公告事項(100.04.20)
•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受理註冊授權辦法(92.05.15)
•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99.07.07)第5條
• 商標法(100.06.29)第70條
• 公平交易法(100.11.23)第20條、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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