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民參與便利商店加盟連鎖,因原先授權加盟的廠商亦為國內少數幾家羊奶粉進口商之一,故而欲民所經營的便利商店可以輕易的取得羊奶粉的進貨,唯一困擾欲民的是,授權加盟的廠商在授權經銷該羊奶粉的時候,曾要求欲民簽訂加盟店公約,限制欲民在銷售羊奶粉的時候,小罐不得低於四百五十元,大罐不得低於八百五十元,否則將要受到斷絕供貨的處罰,嚴重的話,將會被取消加盟連鎖的資格,欲民乃請教律師這樣的加盟店公約是否違法 ?
原則上加盟店連鎖經營經申請結合獲得野i後,得以合法的進行結合事業所為的一般規範與管理,然而倘若加盟事業要求新加入的加盟店會員應簽署加盟店公約,且在公約內限制貨品的轉售價格的話,則有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
所謂「限制轉售價格」是指企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所供給之商品設定轉售價格,並且配合措施,限制交易相對人遵行之限制交易行為。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中有關事業限制轉售價格的規範「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釣鉿菪悃M定價格 ; 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但一般消費者之日常用品,有同種類商品在市場上可為自由競爭者,不在此限」。因為根據釵h研究結果,約定轉售價格的結果,確實會使一般物價偏高,而對於市場競爭產生不良的影響,故而美國、德國等法治先進國家對於限制轉售價格的行為多半採取禁止的規定。不過鑑於廠商之間限制轉售價格的行為,有時仍有其商業上的正當理由,例如此種價格之限制將有助於避免某些大型經銷商將生產廠商之產品做為特價犧牲品以招徠顧客 ; 或可保護小規模零售商,不致因大型連鎖零售商之價格競爭而退出市場等因素,公平會乃例外的野i一些公告之日常用品得限制轉售價格。
很顯然的,本件加盟授權店對於欲民所經營的加盟店約定羊奶粉的轉售價格,此項加盟店公約的約定不但無效,加盟授權商不得以此項約定來處罰加盟商,況且公平會並未公告羊乳類產品為一般消費者日用產品,加盟授權商的行為顯然已經侵害了消費者之利益,而有違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其次,由於加盟授權商還要求欲民必須遵守加盟店公約,如有違反時,除斷絕供貨外,嚴重時還會取消加盟的權利,加盟商此種拒絕交易的行為,對市場競爭將造成減損,並有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之違反。
很多加盟連鎖授權商在授權加盟店得以其商標經銷便利商店時,都會順便提供特定的貨品與該加盟店,同時更會要求加盟店簽署加盟公約,限制特定貨品的轉售價格。雖然限制轉售價格有時可以達到抑止經銷商之間削價競爭的惡行,但是為了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避免上游廠商剝削配銷階段廠商自由決定價格的能力,公平會認為於現階段尚無可資公告為「日常用品」之商品,因此,所有關於轉售價格之限制均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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