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輝建設公司為促銷一批位於台北市郊區的住宅,於各大報刊登廣告,並散發文宣表示該住宅「五分鐘直達信義計劃區」、「可設立公司」,並標榜「附設標準游泳池一座」。經顧客向公平會檢舉該公司涉及不實廣告。春輝公司則表示 ︰
(1)凌晨時不塞車確可五分鐘到達
(2)都市計劃可能會變更,以及
(3)該游泳池雖非標準尺寸,可是仍可作游泳用途。依春輝公司所言,該公司是否涉及不實廣告 ?
建築業為促銷房屋,製作吸引顧客的廣告,原本為正當的商業行為,無可厚非,不過如果廣告內容與實際狀況存在有一定差距,足以使顧客對產品產生錯誤的了解,就有可能觸犯了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有為不實廣告之嫌疑。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建築物有關的廣告,可能有不實廣告的情形,作有原則性的說明如下︰
(1)座落地點與實際地點差距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程度者。
(2)建造執照尚未取得而使人誤認已取得者。
(3)設施不屬於給付或附隨給付之內容,而有被認為屬於之虞者。
(4)面積與實際不符且差距過大者。
(5)建材、設計與實際興建不符者。
(6)建築物之一部分依法令規定僅得作特定使用,而使人誤為可作他用。
(7)位於工業區而依法令不得作為一般住宅使用,使人誤為得移供一般住宅使用。
(8)依法令不得作為一般商業辦公室之用,使人誤為得移供一般商業辦公室使用。
(9)其他足以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認知錯誤者。
由上述公平交易委員會所舉出的判斷原則,可以發現幾乎涵誘F絕大部分廣告所可能涉及之內容。在本案中,春輝建設公司的廣告很明顯的在三個廣告爭議中,均構成了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的不實廣告,將有可能被公平交易委員會限期停止或改正其行為,若春輝公司逾期仍為不實廣告,則將被連續處以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或改正時為止。同時,春輝建設公司亦須為其不實廣告向顧客負損害賠償責任。
建築業所涉及的不實廣告案件,向來佔公平交易委員會所處分的不實廣告案例中的大部分。這或閉O由於建築業間所習以為常的業界習慣所導致,但在公平交易法施行後,則不應再因往日的商業習慣,而在今日誤為觸法行為。除建議廣告必須符合真實情況外,如有疑義,則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或同業公會查詢,以免違法,損及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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