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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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中小企業的社會責任

Q1:如何對公務部門履行遵法責任?


最後更新時間:2011-03-05

Q1:如何對公務部門履行遵法責任?


中小企業對公務部門履行遵法責任,可藉由下列所提及之「商業反賄賂守則」為之。依國際商會所發行之「打擊勒索和賄賂行為準則與建議」指出,此企業所訂立之準則成功與否,將取決於企業「高層的基調」:即來自決策高層發出的明確訊息,禁止賄賂和敲詐勒索,並確實執行有效遵行的守則。並透過下列方式確實落實:

一、禁止賄賂和勒索: 企業在任何時候應禁止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的賄賂和勒索,包括透過代理人和其他仲介機構:

(一)賄賂是指對下列對象提供、承諾或給予任何不正當的金錢或其他利益,以求獲得或維持商業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例如與行政許可、稅務、關務、司法訴訟、立法程序有關事項:

1、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國際層級的公職人員;

2、政黨、黨工或候選人;

3、民營企業的董事、職員、員工或代理人;

(二)勒索或索賄是指要求支付賄賂,無論這項要求被拒絕時是否加以威脅。

(三)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1、將任何部分契約上金錢支出,以回扣方式支付給政府官員或其他具有契約關係者之職員。

2、利用中介機構如代理人、分包商、顧問或其他第三方,輸送財物給政府官員、其他具有契約關係者的職員、親屬、朋友或商業夥伴。

二、代理人和其他仲介機構 企業應該使其反貪腐政策眾所周知,包括代理人及其他仲介機構,並明確指出,期望所有以其企業為名義的活動應符合其反貪腐政策。尤其是,企業應在其權力範圍內採取措施確保達成以下各項:

(一)任何付給代理人的支出,不超過代理人提供正當服務的適當報酬;

(二)沒有任何支出是違反誠信與倫理守則而透過代理人來傳送賄賂或其他利益;

(三)代理人明確同意不行賄。除有關例行的行政或文書工作與代理人已有協議之外,企業應在其契約內規定如果支付賄賂,將終止代理協議;

(四)保留所有與公共機構、國營或民營企業交易時聘僱代理人的姓名、僱用和付款條件的記錄。這項記錄在保密的情況下,應可供審計員和經過適當的、正式授權的政府主管部門查閱。 上述規定應適用於企業爭取訂單和許可的所有代理人或其他仲介機構,包括銷售代表、報關代理、律師和顧問。

三、合資企業和外包協議 企業應在其權力範圍內採取措施,以確保與誠信與倫理守則相符的反賄賂條款,能被合資企業和訂有外包協議的夥伴所接受。

四、政治獻金、慈善捐贈和贊助

(一)企業應只能依法對政黨、黨工和候選人提供獻金,而且要充分遵守所有公開揭露的要求。政治獻金的數額和時機應加以審查,以確保不被藉故作為賄賂。

(二)企業應在其權力範圍內採取措施,以確保他們的慈善捐贈和贊助不會被用作賄賂的托詞。慈善捐贈和贊助應透明,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三)企業應建立合理的控制和程序,以確保無不當的政治獻金和慈善捐贈。對知名政治人物或其親屬、朋友和商業夥伴參與的組織所給予的政治獻金,應特別注意檢視。

五、禮品、邀宴和費用 企業應建立涵蓋提供或接受禮品、邀宴或費用的處理程序,以確保其安排符合以下條件:

(一)僅限於合理和善意的支出。

(二)避免產生不當影響或不當影響之虞的採購或其他商業交易結果。

六、快單費(或稱「疏通費」)

(一)企業不應該支付快單費。如果企業經由適當的管理審查後,確定快單費不能完全取消,應當建立控制和程序,以確保其使用僅限於企業得支付給基層官員小額費用的例行做法。

(二)企業持續需支出的快單費,應定期加以審查,俾儘快取消。

七、責任

企業負責人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遵守誠信與倫理守則,包括:

1、提供資源,並支援管理,以執行反映誠信與倫理守則的企業政策;

2、建立和維持適當的控制制度和報告程序,包括獨立審計;

(二)制裁違法行為,並採取適當的糾正行動;

(三)對執行其反貪腐敗政策或規範作適當公開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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