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建設公司與建樹、耕耘、世界等三家建設公司均有密切的商業往來,彼此在各公司之持股亦超過四、五成,可謂關係企業公司。大成建設公司見太展工程公司就其公司員工宿舍工程招標所列之技術資格限制頗為嚴格,認為應有機會可與其他三家關係企業公司共同進場投標,並約定由大成建設公司得標,然最後係由參與投標的第五家公司大力建設公司得標,間大成建設公司此項投標行為是否違法 ?
另外,太展工程公司於前述投標須知中,規定多項技術資格限制,以致於釵h有能力承作之廠商均無法符合投標資格,問此項投標限制是否合法 ?
隨著國內多項工程之發展,於工程開標時常常傳出有「圍標」之情形。所謂圍標是指有多數廠商參與投標,但是卻事先即協商出由某一家廠商出最低標的投標價格,好讓該廠商順利得標。另一種情形則是,由各廠商協議以同一標價或高於投標底價之標價投出,迫使該標案流標,使得招標單位不得不決定重新制訂投標底價再舉行一次招標工作。此種圍標行為,參與的廠商之間彼此都存有競爭關係,而在投標工作開始之前所為的協議,則具有共同限制競爭的目的,以達到共同決定服務之價格及交易對象,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而危害到投標單位的選擇交易對象自由,顯然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禁止聯合行為之規定。就本案的情形來看,參與投標的廠商共有五家,其中大成等四家公司關係密切,又於投標前事前協議投標的底價,企圖使得大成建設公司可以順利得標,雖然最後是由大力建設公司得標,但是大成等四家公司之圍標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招標市場的競爭弁遄A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至於問題中太展工程公司於其員工宿舍工程招標作業時,對於投標廠商之資格加以非必要之限制,以致於其他廠商由於無法達到招標資格中之要求,從而失去投標的機會,在現今實務上經常發生,亦即所謂的「綁標」或是「綁規格」。原則上,對於招標廠商資格,招標人有權設定若干限制,不過,如果所設定的限制過於嚴格,而且與工程的完成沒有直接必然的關係時,即有可能被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而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規定。
圍標與綁標在工程亟待建設的今日十分常見,原則上,圍標行為因為是由有競爭關係約企業間,為達到壓低決標價格的目的,而相互約束事業活動,很顯然的危害到交易秩序,而極可能會被視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至於綁標或是綁規格,如果不是不正當的限制,也無對其他事業有差別待遇的情況,則較有可能被野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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