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違反誠信之董事、監察人或職員對於第三人之損害,中小企業是否應連帶負責賠償?
案例一、就違反誠信之董事或監察人而言
銅牆鐵壁公司創作之「磚牆構造」經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頒予專利權。某甲工程公司之負責人阿華,使用與該「磚牆構造」相同結構之磚牆於某一施工工程。經過鑑定,某甲工程公司所使用之磚牆與銅牆鐵壁公司之專利同,銅牆鐵壁公司數次要求某甲工程公司停止製造、銷售及施作該侵害其著作權之施工方法,某甲工程公司皆置之不理。銅牆鐵壁公司除得依專利法之規定向公司之負責人阿華請求損害賠償外,亦得對某甲工程公司,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請求其連帶負擔賠償責任。( 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專訴字第31號)
案例二、就違反誠信之職員而言
阿宗為某工程公司所雇用之怪手司機。在某上班日,當阿宗在操作怪手時,因前日飲酒過多,宿醉未醒,注意力不集中,傷及路過之路人阿美,導致阿美手腳多處骨折。此外,在阿宗上工之前,阿宗之主管聞到阿宗渾身酒味,也未為任何詢問。故就阿美之損害,阿美除得向阿宗請求賠償,並得請求該工程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而對於阿宗因宿醉所導致注意力不集中,該工程公司若加以相當之注意即可避免損害發生,但卻未加以注意,即不得聲稱已盡注意義務來加以抗辯。
一、就違反誠信之董事或監察人而言:
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若董事或監察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此包括該董事或監察人違反誠信致第三人發生損害,中小企業應與該董事或監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另再依前述Q2中之參考法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中小企業對該第三人為賠償損害後,若該中小企業並無任何過失,則可就全數已為之賠償,再向其董事或監察人請求。
二、就違反誠信之職員而言:
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因為職員執行職務,不法侵害第三人之權利,由中小企業與該職員連帶負賠償責任。但選任該職員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該中小企業不負賠償責任。
另中小企業對該第三人賠償損害時,對於該名為侵權行為之職員,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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