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中小企業是否可以解僱或解聘違反誠信之董事、監察人或職員?
案例一、解任董事、監察人
某服飾公司之董事小王,因該公司計畫增開分店,在董事會上推薦其自有之店面,但未透露其為該店面之所有權人。小王於董事會上力勸董事們通過該店面之租賃租約,且最後達成其目的。但該店面不僅地段不佳,租金亦高於市價三倍。就此,該公司得以小王違反其忠實義務,解任其職位。
案例二、與職員終止勞動契約
任職於好吃食品公司之食品包裝員小胖,禁不起競爭對手美味食品公司之重金誘惑下,同意將好吃食品公司中最受歡迎,且銷售量高於美味食品公司之同產品數倍的「多汁鮮美湯包」食譜以及獨門秘方加以竊取,並洩漏予美味食品公司。對此情形,好吃食品公司得於獲知此事實之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與小胖之僱傭關係。
中小企業得解僱或解聘違反誠信之董事、監察人或職員。相關說明如下:
一、解任董事、監察人:
依公司法第199條規定,中小企業之股東會得以董事或監察人違反誠信為正當理由,隨時將該董事或監察人解任,且該董事或監察人不得向中小企業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再者,若董事或監察人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裁判之(公司法第200條)。
二、與職員終止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若職員違反誠信,是因
(一)職員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中小企業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則中小企業得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前述(三)則無三十日之限制),且該職員不得向中小企業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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