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行為人是否侷限於公務員?企業人員行賄公務員是否成罪?
案例一、賄賂罪行為人不限於公務員。
某公司負責人阿董欲為其公司辦理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但不符合法律規定,理應不准許。但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之公務員小華對阿董說:「你的申請本來不符合規定,但只要你給我一些錢,我會讓你完成土地移轉登記。」小華要求賄賂之行為即成立加重受賄罪。而阿董給錢的行為成立行賄罪。
案例二、中小企業人員行賄公務員違背職務之罪。
某科技公司為赴大陸投資,須取得大陸廣東深圳之營業許可,惟其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理應不准許。但負責人阿董卻買通該地官員,使其通過營業許可。阿董交付賄賂之行為即成立行賄罪。
一、賄賂罪行為人不限於公務員。
在Q1中所提到的公務員成立「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與「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其處罰刑度已如Q1中所敘述。但如果是非公務員身份,例如中小企業人員與公務員共犯前述犯罪者,亦會成罪。
(一)對於Q1中所提到的對於公務員為「違背職務之行賄罪」與「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其處罰刑度已如Q1中所述。行為人在此可為公務員或非公務員身份,因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之規定,不具公務員身份者(例如企業人員)對於公務人員,關於其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該企業人員亦會成立此犯罪。
(二)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行政院為確保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能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並提升國民對於政府之信任及支持,爰參酌美、日、新加坡等國家公共服務者之行為準則及行政院所訂「端正政風行動方案」有關防貪方面之內容,於97年訂定,並於99年7月30日修正公布生效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以下稱「規範」),該規範除要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應遵守規定外,中央(包括總統府與五院所屬機關)及各地方政府機關(構),亦分別自97年8月1日起均已準用或訂定更嚴格之規範,該規範要求公務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公務員應依法行政,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並迴避利益衝突(規範第三點)。 2、公務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須遵守特定限制及遇有請託關說時之處理程序,且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規範第四點至第十一點) 3、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時須遵守之簽報登錄程序。(規範第十二點) 4、公務員兼職行為之原則禁止。(規範第十三點) 5、公務員參與演講等活動,其支領鐘點費或稿費之標準、限制及須遵守之程序。(規範第十四點) 6、機關首長面對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時,應踐行之程序。(規範第十五點) 7、公務員應妥善處理個人財務,並責成主管落實品操考核。(規範第十六點) 8、各機關(構)應指派專人負責廉政倫理諮詢服務,並界定「上一級政風機構」及「上級機關」之意涵。(規範第十七點) 9、機關(構)未設政風機構時,相關業務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規範第十八點) 10、違反本規範時,依現有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規範第十九點) 11、 授權各機關(構)對於本規範所定之各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 事項,得另訂更嚴格之規範。(規範第二十點) 12、本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機關(構)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規範第二十一點)
二、中小企業人員行賄公務員違背職務之罪。
依前述Q1三、可知中小企業人員行賄公務員違背職務者,會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述行為者,亦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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