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貪腐」(corruption)一詞依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註1)之定義為:「濫用受委託的權力謀取私利」(the abuse of entrusted power for private gain),因此,在這樣的定義下,「貪腐」涵蓋了任何人濫用職權以獲取不當利益之行為,其範圍包括了政府部門、私部門及非營利部門。
依據國際透明組織於2009年公布「企業反貪腐暨透明作為評比報告」顯示,台灣企業的反貪腐與透明化與比利時、中國大陸、日本、俄羅斯僅有「一顆星」的評價,反映我國企業在反貪腐、透明化及公司治理方面,與先進國家有相當的落差。為讓中小企業了解反貪腐之重要性,並提升我國中小企業之競爭力,爰訂定本「中小企業誠信經營手冊」向中小企業廣為宣導,進而促進公部門與私部門建立反貪腐的夥伴關係。
何謂誠信呢?誠信的內容主要有:一、善意真誠的主觀心理;二、誠實不欺的客觀行為;三、公平合理的利益結果。。簡單而言,「誠信」含有誠實、守信之意。誠實不僅是指不講假話,亦包括了不會用不正當的手法來誤導他人、不會向對方隱瞞必須披露的資料等意思。
第一篇先就公務機構與中小企業皆有可能該當之刑事賄賂罪加以介紹,並簡述公務員應遵守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二篇說明中小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職員因違反誠信可能承擔之刑事犯罪,其中包括業務侵占罪、背信罪與內線交易罪等,以及參與政府採購標案,有可能違反政府採購法而承擔之刑事犯罪與行政處罰之內容。
第三篇闡述中小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職員因違反誠信應負擔之民事責任,其中包括中小企業得依法解聘或解僱違反誠信者,以及相關之民事求償;並探討中小企業與違反誠信者之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篇著重在如何防制董事、監察人或職員違反誠信之行為,本著「預防勝於治療」的理念,杜絕可能之違反誠信行為出現,探討範圍則包括中小企業制訂誠信與倫理守則、加強法治教育及宣導誠信與倫理守則、建立內控監督制度以及人評考核及稽核制度。
第五篇進行中小企業之社會責任之探討,並列舉社會責任包括中小企業對公務部門履行遵法責任、對股東履行創造利潤責任、對員工履行公司永續依存責任、對消費者履行產品及服務之誠信責任,以及對客戶履行誠信交易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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