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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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同業一起提高商品價格可不可行 ?


最後更新時間:1998-03-30

由於受到建築業不景氣,以及政府大力取締砂石車超載之影響,位於台中市之十四家混凝土同業間乃成立聯合發包中心,聯合辦公室彼此相互監督,同時為反應成本而共同擬定調高混凝土價格,讓原本五五折到五八折之報價,可以提高為六二折到六五折。因為這十四家同業共佔有大台中地區市場佔有率七成以上,大眾混凝土公司乃有意加入,不過,又擔心參加這項聯合哄抬混凝土價格的計劃會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疑慮,因此乃先詢問律師此項聯合行為的可行性。

企業間既競爭又聯合的情形在現代工商社會中幾乎已足常見的慣行。所謂聯合行為是指「事業以企業、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基本上,為了避免同業競爭者間所為之聯合行為,會妨礙市場競爭機能,而且影響消費者之利益,我國公平交易法乃明文禁止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市場之水平聯合行為。然如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所例示之七款例外的野i類型,亦即「一、為商品統一規格或型式之聯合。二、為提高技術效率等合理化之聯合。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之專業化之聯合。四、為確保輸出或促進輸出之聯合。五、為加強貿易效能,就國外商品之輸入之聯合。六、不景氣之聯合。七、為增進中小企業經營效率之聯合」等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且向公平會提出聯合之申請並經公平會野i者,即屬合法。

依據公平交易法之精神,公平交易委員對於聯合行為例外野i之申請案件,乃分別考量該聯合行為實施後,對於整體經濟利益與公共利益之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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