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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章程應如何記載、範例及常見爭議


最後更新時間:2010-01-21

不論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均應訂立章程。此一章程,除非有違反法令外,有其絕對效力。章程的內容如何,公司法有硬性規定絕對及相對應記載的事項,但也有公司本身可以自由發揮,而自己加入的事項。

一、絕對應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該章程即無效,公司不能視為成立)
公司法第12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載明:(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四)本公司所在地。(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可知上述事項,於公司章程絕對要記載,不得缺少,否則不能在主管機關登記為公司。

二、相對應記載的事項(未依規定記載,公司章程仍有效,公司仍成立,但不得辦理未依規定記載的事項)
公司法第130條規定,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一)分公司之設立。(二)分次發行股份者,定於公司設立時之發行數額。(三)、解散之事由。(四)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五)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因此,如設立分公司或分次發行股份,就一定要事先記載在章程上。

三、自由記載事項
除了上述之外,公司得依實際需要,在章程內自由訂定的事項。例如股息及紅利的分派(公司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副董事長、常務董事的設置(公司法第208條第1、2項)、經理人的設置與職權範圍(公司法第29、31條)等。
公司章程訂立時,均由發起人所同意,但修改時,依據公司法第 277條規定,變更公司章程應經股東會的特別決議,應該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又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上述定額者,可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行之。
實務上,經濟部商業司備有公司章程之範本,一般公司或許可以採用。至於下列的章程內容,則是比較特別的:
一、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得支薪資或車馬費,其數額由董事參考類似公司水準議定。
二、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報酬,執行業務之股東及職工之薪資,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
三、本公司設總執行長一人,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同意任免之。
四、董事長依法代表公司,並有掌管本公司所有一切重要事務之權。

  •  另外,公司章程內容之記載常見之爭議,說明如下:

一、公司發行特別股,可否剝奪特別股股東被選為董事、監察人的權利?
只要是具有行為能力的股東,不問是普通股股東或特別股股東,都可被選任為董事、監察人,這是股東的固有權,不得以章程或股東會之決議予以剝奪或限制。所以,公司不得以章程規定,剝奪特別股股東被選任為董事、監察人的權利。

二、公司可否以章程禁止或限制其股份之轉讓?
「股份自由轉讓」是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原則,自不得以章程加以禁止或限制(公司法第163條)。

三、章程未明訂設置副董事長,可否選任?又章程可否設置副董事長二人或二人以上?
公司欲選任副董事長,須章程有設置副董事長之明文,始得選任,且章程設置副董事長之人數以「一人」為限(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

四、股東依法享有的新股優先認購權,可否依章程限制之?
按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此乃股東依法享有之新股優先認購權自不得以章程或股東會之決議剝奪或限制之。

五、章程不得以訂定董事會可提供下屆董監事推薦名單?
按公司法第198條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關於現任董事會可提供下屆董監事推薦名單乙節,尚非前揭規定之章程另定之選舉方法。

範例: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股份有限公司。

第2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1. □□□□□□□。
2.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律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3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4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28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份


第5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元,分為□□□股,每股金額新臺幣□□元,全額發行。

第6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3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註: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五億元之公司若不欲發行股票,章程應刪除此條文。)

第7條:

股東名稱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為之。

第三章 股東會


第8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2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9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第10條:

本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第11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12條:

本公司僅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時,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13條:

本公司設董事□人,監察人□人,任期3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

第14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1人及副事長1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第15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辦理。

第16條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不論營業盈虧得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

第五章 經理人


第17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18條:

本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第19條:

本公司股息定為年息□分,但公司無盈餘時,不得以本作息。

第20條: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作百分比再分派如左:
(一)股東紅利百分之□。(二)員工紅利百分之□。(三)董事監察人酬勞百分之□。

第21條: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22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年□ 月□日

   


公司名稱:

(加蓋公司印章)

董事長:

(加蓋負責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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