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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規劃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最後更新時間:2010-01-23

應該如何規劃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一、有限公司之董事至少一人,至多三人,董事人數為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有限公司董事是準用無限公司有關執行業務股東的規定,並無任期。但如果於章程中明訂者(屬章程任意記載事項),則依章程規定辦理。   
對於有限公司董事的規劃,建議應以單數一人或三人為佳,因有限公司董事準用無限公司有關執行業務股東的規定,在董事數人執行業務時,應取決於過半數的同意。此時,若董事人數為二人時,除非二人均同意,否則將無法決議通過,公司業務將難以執行。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不得少於三人,此為法定最低額的限制。但公開發行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因此,非公開發行公司只要在三人以上,公開發行公司在五人以上,公司可視其業務的需要,以章程訂定董事實際人數。由於董事會為會議體機關,故董事的人數以單數為宜。董事人數為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若無記載,將導致章程無效。   
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係以三年為董事任期的最高限度,且規定得連選連任,俾有企業專才之人,能多為公司服務。緣董事的任期需適中,蓋如任期過長,則隨著地位之保障,易致專橫;若屬過短,又無法使董事一展其長才,均非所宜。董事的任期為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若無記載,將導致章程無效。

三、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公開發行公司之公司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由此足見,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監察人至少須在一人以上,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監察人須在二人以上。至其實際人數,由章程訂之。監察人人數亦為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因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故在人數規劃上,單數與偶數均可。   
監察人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監察人之任期,亦為章程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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