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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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之喪失 - 票子丟掉了 , 怎麼辦 ?


最後更新時間:1998-03-30

小江簽發面額新台幣壹佰萬之支票乙張交付予小武 , 購買獸皮乙張 , 小武得票後於返家途中遺失該支票。試問

(一) 小武應如何維護其權利 ?

(二) 小武如何請求支付票款 ?

(一) 小武應如何維護其權利 ?

(1) 止付通知 :依票據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票據喪失時 , 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 , 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故小武於支票遺失時 , 應即向付款銀行為止付之通知 , 並於五日內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2) 公示催告 :所謂「公示催告」, 係指有管轄權之法院依票據權利人之聲請 , 以公示之方法 , 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 , 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 , 如逾期不為申報 , 則產生失權效果之程序。若有人申報權利 , 則主張在公示催告開始前 , 善意取得票據者 , 無庸對自己之善意負舉證責任(即不論其是否知悉票據喪失) , 但於公示催告開始後取得票據者 , 應對其善意負舉證責任。

(3) 除權判決 :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 , 若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 , 法院即得依聲請 , 對受公示催告之人 , 宣示其喪失權利之除權判決。經除權判決後 , 小武即可對票據債務人主張票據上權利 , 亦即依據該項判決請求付款或追索 , 而不必提示票據。

(二) 小武如何請求支付票款 ?

(1) 公示催告後 , 除權判決前 :票據權利人雖已向銀行為止付通知 , 但止付通知 , 僅能防止他人冒領票款而已 , 小武尚不得據以請求票款。不過 , 因除權判決之取得 , 尚須經過相當期日 , 倘票據債務人之信用與資力不佳 , 屆時恐有存款不足等危險 , 故票據法十九條第二項前段特別規定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 , 其經到期之票據 , 聲請人得提供擔保 , 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 , 不能提供擔保時 , 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 , 聲請人得提供擔保 , 請求給與新票據。」因此 , 本案例支票若已屆至票載發票日時 , 小武可以請求付款銀行支付票載金額或將其提存。

(2) 除權判決後 :依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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