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常聽人說「一人公司」,是指實際由一人出資與控制,但借人頭湊足法律規定的最低股東人數,而湊合組成的公司。但公司法於民國90年11月修正後已准許一人公司的存在。不僅「有限公司」,只要有一位股東就可成立,而且「股份有限公司」,除以二位股東就可成立外,也可以只有一位法人股東就可成立。
所以,設立公司的股東人數,在「有限公司」只要有一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即可成立;在「股份有限公司」,要有二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或是有一位法人股東(不能是自然人)即可成立。
在由法人股東及自然人股東一人成立的ㄧ人有限公司情形下,公司的出資及經營均由該股東負責,該股東即為董事,除該擔任董事的唯一股東外,並無其他「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以行使監察權。
在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成立的ㄧ人股份有限公司情形下,依據民國90年11月修正後規定,「公司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及「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法人股東指派」(公司法第128條之1)。法人仍應另外指派自然人擔任董事及監察人,此與一人有限公司的董事及監察人的規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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