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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之時效-票子會不會變成壁紙?


最後更新時間:1998-03-30

小鯉魚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簽發面額新台幣壹百萬元 , 票載發票日為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 付款銀行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大安分行之支票乙張 , 交付予阿楚作為清償其對阿楚之借款。試問 ︰

(一) 阿楚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始向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大安分行提示請求付款 , 則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大安分行應否予付款 ?

(二) 倘阿楚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向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大安分行提示請求付款 , 嗣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 則阿楚是否仍得起訴發票人小李清償票款 ?

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向後段規定 , 支票執票人對發票人之追索權 , 自發票日起一年間不行使 , 因時效而消滅 , 債務得拒絕給付。

本案例中 , 對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之一年時效期間 , 應自票載發票日為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次日(十二月十四日)起算 , 而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屆滿 , 適逢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為星期日 , 故可延至次日 , 即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因為阿楚遲於十二月十五日始向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大安分行提示請求付款 , 此時阿楚對於該支票之權利既然已經消滅 , 銀行不得予以付款。

「經查該資料其完成時間為民國87年左右,故所援引53年臺上字第1080號判例就時效期間之計算認定,係當時之實務見解,惟嗣後最高法院以91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來廢止前揭判例,致使期間屆滿日及時效屆滿日已有認定不一之情形,基此,本案現因應民國91年9月3日最高法院91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有關票據法第22條時效期間之計算,均應自始日起算。」,俾供讀者參考。」,俾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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