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寶開例面額壹百萬元之遠期支票乙張 , 交付予阿隆後 , 以暫時借冀做?, 向執票人阿隆騙回支票。試問︰倘小寶有下列行為時 , 小寶應負何種刑責 ?
(一) 於支票印鑑處劃ㄨ後 , 交還阿隆。
(二) 將支票破碎撕毀後 , 交還阿隆。
(一)依刑法三百五十二條毀損文書罪之規定︰「毀損、損害他人文書 , 或致令不堪用 , 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檢察司(72)檢(二)字第七四二號函復台灣高檢署函見解︰「某甲簽發遠期支票乙紙予某乙後 , 乙欲清償為理由 , 向乙借黎銌?, 趁乙不注意時 , 在支票正面印鑑上劃ㄨ作廢後交還乙 , 經法定期間內提示 , 不獲付款」, 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毀損文書罪。
本案例中小寶乙借冀隻W , 擅將支票正面印鑑上劃ㄨ作廢 , 自應負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之罪則。至於小寶雖將面印鑑上劃ㄨ作廢 , 惟依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票據上簽名或記載被塗銷時 , 非由票據權利人故意為之者 , 不影響予票據上之效力」, 則該支票印鑑劃ㄨ作廢既非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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