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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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車,不再重複課稅


最後更新時間:2008-02-26

以經營中古車批發及零售業務的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來便致力於中古車之收購買賣,並建立公正公開之中古車流通平台,堅持提供消費者車況透明的交易資訊,以去除買賣雙方之間的資訊不對稱,讓許多無法負擔購買新車的消費者,得以較低之價格,購入高品質的中古車款。但在販售中古車的過程中,因法令的設計不良,使業者每賣一部車輛,都必須重複繳納該車輛的營業稅,長期以來,增加了龐大的銷售成本,因此求助於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盼有配套措施,減少成本上之負擔。

因現行法律規定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如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目前中古車商向民間收購中古車多半來自於個人,但個人無法開發票給中古車商,讓中古車商沒有「進貨稅額」的憑證,使得中古車商在車輛賣出時沒有辦法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來說,若中古車商花30萬元收購一輛中古車,其中就已包括5%(一萬五千元)的營業稅,倘若車商日後以50萬元賣出這輛車,還得繳50萬元中5%等於兩萬五千元的營業稅,等於是同一輛車繳了兩次營業稅。

按現行法律規定,新車出廠賣給消費者時,已課徵一次營業稅;同一部車經消費者轉手賣給營業商,營業商再將中古汽、機車賣給消費者時,又以銷售額直接乘以5%的稅率繳稅,等於同一部車子卻被課兩次營業稅,此對中古車商來說確實不合理。

涉及法令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33條

本案經專家分析後認為課稅制度有瑕疵,中古車業者為逃稅常不開立發票,導致中古車買賣糾紛不斷,不僅不利於合法中古車行經營,對買賣中古車的消費者也無保障,長期如此將不利產業發展。

95年9月13日,經濟部中小企處邀集中古車商業者、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財政部及法律專家學者等召開跨部會協調會,就法令不合理之處進行研商,尤其針對中古車重複課稅部分交換意見,會中獲得財政部賦稅署同意檢討改進,並擬於96年7月前提出修法案,解決中古車重複課稅問題。

96年11月2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第15條之1」,明訂二手或中古機車與小汽車營業商的進項稅額公式,修正後新增條文重點為,營業商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該購入成本,依「【購入成本/(1+5%)】X 5%」的計算公式,計算出進項稅額。未來僅針對二手或中古機車、汽車商將二手或中古機車、汽車賣給消費者時的「加值部分」課徵營業稅,避免重複課稅情形。

排除中古車商買賣二手車時遭重複課稅之情形,讓中古車商可以少繳一點稅,不再將「一條牛剝兩次皮」的成本轉嫁給消費者,並可鼓勵合法之中古車行經營,亦提升對消費者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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