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首頁 / 法律小常識

一人事業雇主也可以參加勞工保險


最後更新時間:2008-02-26

古先生是一家修車行的老闆,平日以修理汽車零組件為主要的經營項目,由於初創業沒多久,在資金不是很充裕的情形下,不得不兼任公司所有大小事務,舉凡修車、會計、業務、清潔等各種庶務皆由自己包辦,雖然名義上是一家車行的老闆,但他的工作量與一般受僱勞工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日前古老闆想要向勞保局辦理勞工保險卻遭到拒絕,古老闆挫敗之餘亦覺得此規定不合理,因此向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反映,希望能夠讓他與受僱勞工一樣,享有勞工保險的福利與制度。

本案之關鍵點為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之限制,導致許多1人事業單位之雇主無法參加勞工保險。依據現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參加勞工保險,但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1年12月12日勞保二字第0910062724號函明定「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應符合現在或曾經僱有員工之條件,使得許多像古老闆一樣的事業負責人,雖然實際從事勞動,但卻無法享有勞動保險下之各項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福利。

涉及法令

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
行政院勞委會91年12月12日勞保二字第0910062724號函釋

本案經專家分析後認為,勞委會91年之函釋限制未曾僱用勞工的1人事業單位雇主不得參加勞工保險,已造成微型企業經營上之負擔,為健全中小企業經營環境,該項法令實有檢討調整之必要。

96年8月7日,經濟部中小企處邀集法令主管機關勞委會、勞保局與幾位專家學者召開跨機關協調會,共同研商如何排除此項對1人事業之雇主不合理之法令限制。與會專家經過一番商討後,勞委會同意重新檢討91年12月12日勞保二字第0910062724號函釋,認同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應可獲得勞工保險保障。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