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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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最後更新時間:2007-12-19


公司聘僱職員時,是否應該與職員簽訂契約?應該要簽訂什麼契約?要具備哪些條款?(聘僱契約)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第1項訂有明文,公司聘僱職員時應簽署聘僱契約。簽立聘僱契約應注意勞務性質與範圍、聘僱期間以及受僱人報酬金給付的原則等。聘僱契約參考範例如下:

聘僱契約參考範例

立聘僱契約人
聘僱人:______(以下稱甲方)、受僱人:______(以下稱乙方)茲就聘僱事經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一、工作項目:乙方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及分派職務。
《說明:受僱人應依據聘僱人所指派之職務提供勞務。》

二、有關工作時間、考核、升遷、調職、獎懲、休假、醫療、撫卹、資遣、退職、退休、辭職、賠償、權利義務等事項,乙方願恪守本契約和甲方所定之從業人員工作規則與相關規定及有關法令。
《說明:受僱人有遵守聘僱人所訂之工作規則及相關規定之義務。》

三、雙方約定,乙方於受僱甲方期間,凡乙方職務上或與其職務有關之著作,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以甲方或甲方指定人為著作人。
《說明:受僱人因職務上所生之著作,因屬受有聘僱人支付之報酬,故應以聘僱人為著作人。》

四、乙方知悉或持有之甲方業務機密及相關文件或資料,若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重製或以任何方式洩露或交付與他人,乙方除應負民、刑事法律責任外,並願無異議接受甲方之處分,本契約終止後亦同。
《說明:受僱人因職務上知悉聘僱人之業務機密,應負保密之義務。》

五、契約之終止
(一)乙方如有違反甲方工作規則時,甲方得逕行終止契約,乙方並不得要求任何名目之補償。
(二)甲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乙方得無條件終止契約。
1、違反本契約時。
2、企圖使乙方為不法或不道德之行為時。
《說明:授與雙方各自有約定終止合約權。》

六、乙方離職後,應於一年內不得從事相同或類似於甲方相同性質之工作。若有違反者,應賠償甲方違約金新台幣___元整。
《說明:競業禁止條款。》

七、本契約自民國___年___月___日生效。

八、契約之刪改 本契約訂立後,若有任何增刪修改,須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

九、補充規定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本誠信原則協議之,或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之。

十、因本契約而發生之權利義務的相關訴訟,同意以臺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一、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簽章後生效,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 方:     
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地 址:

中 華 民 國___年___月___日


聘僱契約應注意之條款:
一、著作權條款
聘僱員工因職務上或與其職務有關之著作,應約定其著作歸屬於企業所有。
二、保密條款
對於職務上知悉中小企業營業秘密之員工,應要求其負保密之義務,以免營業秘密洩漏予他人。
三、競業禁止條款:
依據司法實務對競業條款之見解,主管機關勞委會認為應考量之競業禁止原則有以下五點:
1.雇主須有保護利益之存在
2.勞工在雇主應有一定之職務或職位
3.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4.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5.離職員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
目前較常見且法院所接受之競業期間約為二年以下,區域則以企業之營業領域、範圍為限。對於違約金則無一定之標準,多則一年之薪資所得,少則一至二個月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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