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盈簽發面額新台幣壹百萬元之支票乙張 , 交付與小沖 , 小沖又將該支票背書轉讓於阿桃 , 但小沖為避免再與他人發生票據關係 , 乃於支票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文字並加誚L鑑 , 為阿桃為籌措現金應急 , 乃將該支票背書轉讓予小葉 , 借得壹百萬元。試問︰倘小葉嗣後於票載日期持票向付款銀行提示請求付款時 , 若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 則小葉可否向盈盈、小沖、阿桃等人請求清償票款 ?
(一) 所謂「隱存保證之背書」, 係指不於票據上記名保證 , 而依背書方法 , 達到保證目的之背書 , 因支票不適用保證之規定 , 故只得以背書之方式達到保證之作用。票據為「無因證券」及「文義證券」, 為保障交易安全 , 不論簽名者在支票上簽名之真正原因為何 , 不論係以背書轉讓支票 , 或者受託背書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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