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立契約時,是否一定要有契約履行期限?
依據履行期限,契約可分類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簽訂契約之當事人可自行選擇適用那一類型的契約。定期契約的優點為雙方之權利義務均有確定之履行期限,法律狀態較為穩定;不定期契約則未規定履行期限,在契約標的非不能履行或未被終止之前,契約仍繼續存在有效,而不定期契約,任一方均得隨時終止契約,法律狀態較不穩定。
一般而言,採用定期契約比較能掌握契約之履行期限,權利義務關係也比較得以確定,因此儘量少用不定期契約之方式。定期契約期滿後,若雙方仍有意繼續契約之法律關係,仍可以另行簽訂新的書面契約,或者在原始契約條款中訂明「續約條款」,其內容可參考如下文字:「本契約之存續期間屆滿前一個月,若雙方並無以書面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續約,續約期間為○年,其後亦同。」即可使該契約之履行期限再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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