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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契約之基本要求及內容要件


最後更新時間:2007-12-31


商務契約之基本要求及內容要件


撰寫契約時至少有以下五點基本要求:
1、書寫內容必須真實
契約之內容必須依據實際情形撰寫,否則內容若有不實,其意思表示就存有瑕疵,會因其意思和表示不一致或意思表示不自由,導致契約有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不可不慎。

2、書寫的方式必須合乎法律規定
契約書寫方式雖沒有特別規定,但應儘量力求簡單易懂、條項及分段清楚為原則,本手冊第四篇所附之契約參考範例為目前普遍使用之格式,中小企業可以參考此格式書寫。

3、契約內容須適法有效
如前說明,契約須符合成立及生效要件後始生效力。撰寫契約應隨時注意所草擬之契約條款是否符合相關法律之規定,如有違法者,該條款就存有瑕疵,嚴重者可能使契約無法生效。

4、書寫契約的語言文字必須嚴密、準確
對於當事人所欲約定之事項或內容,應以完整、嚴密及準確之文字予以表達清楚,不要為求簡單或便利,而以簡短或不完整之文字為記述。否則,若發生爭執時,對於條款之文字無法了解其真意時,必須從其他證據去證明當事人之真意,反而無法達到訂立契約條款之目的。

5、反映法律專業的特點
契約是證明當事人交易之重要文件,且是未來發生爭議時釐清糾紛之證明,與法律息息相關。因此,對於契約上之用字與用語,應儘量使用法律上專業術語,於解釋條款時,較能與法律規定相結合。

然而在不同的商務契約,仍有共通的擬約要點,簽訂契約,除了須以當事人為主體外,契約還應包含下述內容:
1、契約名稱
一般常使用之名稱為「契約」或「合約」,其他如「備忘錄」或「預約」,通常是在簽定正式契約之前簽署,其目的在於迅速掌握彼此意向,拘束雙方對以後簽立正式契約之方向;「協議書」則常適用於契約簽訂後,雙方同意修訂契約之部分條款,或對於契約履行後發生之爭議達成共識,而另行簽訂之書面,但也有人將其直接作為契約之名稱;「同意書」、「切結書」通常是指單方承諾之書面。其實不論使用之名稱為何,只要經雙方合意,就已經發生我國民法上契約的效力,即可拘束雙方當事人,但書面之內容仍應明確且具體才能發生真正拘束的效力。

2、契約標的及內容
對於契約之標的及內容應詳細載明,如買賣機器契約,應將機器之名稱、廠牌、規格、數量及功能等記載清楚,愈詳細愈好。

3、價金或費用
對於因契約所需給付之價金或費用,應詳細載明其給付目的(例:買機器的價金)、給付時間(例如:○年○月○日)、給付幣別(例如:美金或新台幣)、數額,含稅或未含稅亦應記載清楚。

4、付款方式
對於付款方式,是以現金支付、開立即期或遠期票據、或匯款方式(包括匯款銀行、帳戶名稱、帳戶號碼)應予詳細記載清楚。

5、雙方當事人的責任
對於契約任一方所承諾履行之義務或責任,以及賦予他方之權利,均應詳細於契約中列明,若未在契約中明定,將來恐無提出請求履行之證據。

6、交付或驗收
對於有交付物品之契約,應將交付時間及地點詳細列明,如需要驗收者,並應將驗收之條件記載清楚。

7、合約期限
對於合約之有效期限應予明確約定,避免簽定未訂有效期限之契約。

8、違約罰則
對於違反之內容以及處罰內容均應詳細記載,例如:遲延交貨,每日應罰○○○○元(依契約規定);交付之物品有瑕疵,應予更換、賠償損害或按情形減少價金等。

9、解除或終止條款
對於約定之合意解除權或終止權,其條件、行使時間與方式等,亦應明確記載清楚。

10、合意管轄法院(或仲裁條款)
因契約履行發生爭議時,得合意指定管轄之法院,習慣的作法為指定公司所在地之法院,以方便出庭進行訴訟。也可由雙方合意選擇仲裁機構,以仲裁程序解決紛爭。

11、送達地址效力
即於該條款中載明雙方依契約之約定,應以文書通知他方時,文書應送達之地址予以記載,若變更契約記載地址時,應事先通知對方才發生效力。一方已依契約所記載之地址向對方送達文書,依法即發生送達及催告之效力。

12、契約份數
一般是以簽訂契約之人數做為契約製作之份數,如只有二方簽署契約,則應載明「契約正本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13、契約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契約當事人若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應包括其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若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者,原則上應有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14、契約簽署日期
對於雙方簽名及蓋章之日期應記載清楚,才能確認契約生效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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