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訂立有效契約?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故契約乃是當事人意思表示趨於一致之結果。只要,由一方提出訂約的意思而經另一方的同意,契約就算是成立。先提出表示訂約意思的是「要約」,後表示同意意思的為「承諾」,而要約和承諾一旦合致,契約即因而成立,因此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是契約的最基本條件。
但契約成立後是否有效,仍須視其是否具備契約的生效要件來做判斷。所謂契約的「生效要件」,是指契約發生效力必須具備的一定狀態。根據我國民法所定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主要有三:
1、契約的當事人需有行為能力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始有完全之行為能力。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必須要由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應由法定代理人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例如:接受他人之贈與),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須者(例如:買文具、日常生活用品等),則不在此限。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當事人為法人者,則以依民法成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依公司法等特別法設立登記之營利社團法人,始有行為能力。另外,依據司法實務見解,非法人團體、合夥與獨資商號(在法律上視為自然人)有當事人之資格,可以簽定契約,但仍不得為不動產權利登記之主體,應予注意。
※當事人類型與實際個例
當事人類型---實際個例
財團法人---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
社團法人---社團法人青年創業協會總會
非法人團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獨資商號---陳○○即○○商號負責人
2、意思表示須健全無瑕疵
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與表現於外部之行為必須互相一致,否則即為不健全(有瑕疵)之意思表示,其以該意思表示為基礎之法律行為在效力上也因此受影響。而瑕疵的類型包含有「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視瑕疵類型而定,會產生無效或得撤銷的法律效果(有關無效與撤銷之說明,請參閱本頁之法律小辭典)。例如: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為無效(民法第87條第1項)、錯誤之意思表示得撤銷(民法第88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之意思表示得撤銷(民法第92條第1項)等。
※意思表示瑕疵類型及案例
瑕疵類型---案 例→法律效果
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債務人為達脫產目的,而與他人通謀,假裝出賣其財產,此買賣即為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
錯誤之意思表示---買受人誤以為B品牌電視為A品牌電視而購買之。→得撤銷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之意思表示---1.詐欺:A持假的王建民簽名球欲賣給B,B誤信而購買。2.脅迫:A恐嚇B如不簽訂賤賣土地之契約即欲取其性命,B因生命受脅迫而不得已為簽約出賣的意思表示。→得撤銷
3、須有適當的標的
契約之標的必須確定、可能及適法,以下分別說明:
(1)標的須確定
法律行為之標的需自始確定,或可得而確定。法律行為之標的若自始不確定,則法律行為無效,例如:只說要買東西卻不說清楚要購買哪一款商品,或任憑債務人給付,或是聽由債權人請求而不確定其請求的內容為何。標的可依法律規定、當事人之意思、習慣或其他情事而確定。
(2)標的須可能
所謂「標的須可能」,是指法律行為之內容必須可能實現,不會有自始不能或客觀不能(無法實現)之情形。如民法第246條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無效。」所謂自始不能,是指法律行為成立時已不可能實現者,如訂立租約時房屋已焚毀;所謂客觀不能,則是指任何人均無法實現之情形,如約定摘取天上的月亮送給情人。
(3)標的須適法
所謂標的須適法,是指法律行為內容須合法及妥當。主要遵守之內容如下:
①不違背強制或禁止規定
例1:未達訂婚及結婚適齡的身份契約
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例如民法第973條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違者其訂婚契約應為無效。反觀,民法第980條雖有:「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的相似規定,但由於民法第989條又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從上述條文的內容可知結婚契約雖違反該條禁止規定,但其法律之效果僅為得向法院訴請撤銷,而非當然無效。
例2:公司對外所為之保證責任
又如,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同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違反該條所為之公司保證契約,對公司無效,應由公司負責人自行負保證責任。
②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例如賣身契約,或在賭場內賭博之契約等。
③合乎法律規定之方式
例1:離婚契約需登記才算有效
民法第73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例如兩願離婚契約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違反法定條件者其離婚契約無效。
例2:遺囑需有三名見證人且全體簽名才算有效
又如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代筆遺囑須有三名見證人,由其中一名見證人筆記,並須由見證人全體(包含代筆人)簽名(不可以用印章代替),違反者其遺囑無效。
④非為暴利行為
依民法第74條規定:「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對暴利行為之撤銷應在法律行為一年內為之。逾此期間,則聲請撤銷之權利消滅,不得再行聲請,而該項行為即為確定。如B為一無社會經驗之青年,且無搬家之經驗,A利用B有搬家之急迫情況,而訂定高於市價二倍之運送契約,即為暴利行為。
【法律小辭典】
無效與撤銷
在法律效果中,「無效與撤銷」的差別在於無效不須當事人做任何行為,即自始當然的確定無效;而撤銷則需當事人做撤銷之意思表示或訴請法院判決撤銷才會使法律行為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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