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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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篇:勞基法與母性保障、女性保護


最後更新時間:2007-01-17


一、勞基法與母性保障、女性保護


(一) 目的
工商業的發達與否,必須仰賴國民高度的勞動參與,因此勞動基準法訂立時,除了要保障勞工權益之外,基於培養源源不斷之勞動力,所以特別有母性保障之規定,禁止雇主使懷孕女性於深夜工作或影響母體安全之工作,並給予產假以提供母體之休養生息;此外由於女性之先天生理因素,因此亦設有女性保障之規定,雇主於經營業務時,均應注意相關之法律規定。

(二)適用範圍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規定,除非經勞委會公告不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或職位(關於不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或職位,讀者可以至勞委會網站查閱)之外,原則上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三)勞動基準法相關應注意規定說明如下
1、產假:
除了雇主有較優於勞基法規定之日數外,均應依勞基法第50條規定給足產假及工資。依據勞委會79年臺勞動三字第01425號函釋,產假之計算無庸扣除假日,勞委會80年臺勞動三字第01622號函釋產假係為強制性規定,不得任意拋棄。雇主不得違反勞基法第50條規定,否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處罰雇主(銀元)三萬元以下罰金(此為刑罰規定)。

2、深夜工作禁止:
懷孕或哺乳期間女性禁止深夜工作(晚上十時至翌日清晨六時),雇主如有違反,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處雇主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此為行政罰)。

3、深夜工作禁止之調整:
依勞基法第49規定,未懷孕或未哺乳期間之女工,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1)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2)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之條件時,得使女工深夜工作,雇主如果不符上述條件,而使女工深夜工作,主管機關得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罰雇主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此為行政罰)。雖符合深夜工作條件,但是女工如果表明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深夜工作時,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否則雇主須依勞基法第77條規定,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二萬元以下罰金(此為刑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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