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遭受地方政府以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令裁罰新台幣一萬元,A公司不服此項處分,請問應該如何採取行政救濟程序?又如果是遭受性騷擾防治法裁罰,若不服此項處分,又應該如何救濟呢?
(一) 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受裁罰的救濟程序
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34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地方政府所為行政處分時,可以選擇申請勞委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審議程序或訴願程序,或二者雙管齊下:
1、 A公司對於不利之行政處分如果選擇審議程序:A公司得於地方政府處分送達後十日內,向勞委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申請審議,當事人對於勞委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之審議決定不服,得提起訴願,當事人對於訴願決定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
2、 A公司對於不利之行政處分如果直接選擇訴願程序:應於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後次日起算三十日內提起訴願,對於訴願決定不服時,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3、 A公司可以同時提起申請審議與訴願程序。
(二)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受裁罰的救濟程序
性騷擾防治法裡面,對於雇主課與罰鍰處分的情形有以下情形:
1、 雇主於工作場所以外對他人性騷擾,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 雇主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2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3、 雇主之組織成員或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沒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2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4、 雇主之組織成員或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30人以上者,沒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2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5、 雇主之組織成員或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30人以上者,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但沒有公開揭示,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2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6、 雇主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為不當的差別待遇,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3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各種性騷擾防治法的裁罰處分,都是一種行政處分,A公司基於雇主身分遭受處分時,A公司如果對上述行政處分不服,根據訴願法第14條規定,應於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後次日起算三十日內提起訴願,對於訴願決定不服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05條、第106條規定,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A公司須具狀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管轄區域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則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41條規定,A公司可以在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如果沒有加重事由,性騷擾防治法的處分都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據行政訴訟法第229條規定,乃屬於簡易訴訟,因此如果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上訴,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5條規定,必須訴訟事件所涉法律意見具有原則性為限,且須得到最高行政法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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