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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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於下班後性騷擾他人,雇主應該如何處理?


最後更新時間:2007-01-03


小強週五下班之後與朋友相約至夜店狂歡,小強在夜店邂逅小美,兩人相談甚歡,小強在送小美回家時,強行親吻小美,致小美心生不快,週一上班之後,小美跑至小強上班之公司討公道,請問小強上班之公司是否須介入處理?


小強強行親吻小美是發生在小強非履行職務期間,也非小美履行職務期間,就小美而言,非是遭受職場性騷擾,也不是因履行職務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情事,而是純屬小強下班後之個人行為,一般人會以為老闆不需介入處理,但是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僱用人提出申訴,加害人所屬僱用人接到申訴之後,必須做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通知當事人及當地之社會局,如果加害人所屬雇主不為調查處理,就屬於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之情形,地方政府可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2條規定處罰雇主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所以小強之雇主應該調查小強是否涉及性騷擾行為,以及做有效之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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