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僱有32名勞工,B公司僱有25名勞工,近日均接受勞動檢查,勞工局對於A公司發出行政指導函,命A公司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B公司曾經發生性騷擾事件,勞工局對於B公司指示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但是並未命B公司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請問雇主之職場性騷擾防治責任內容為何?
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不論僱有員工幾名,均負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義務,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性騷擾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至於僱有員工30名以上之雇主,尚須依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印發給各受僱者。由於A公司僱有32名勞工,所以應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為公開揭示,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38條規定為裁罰處分,至於B公司因所僱勞工尚未滿30名,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勞工局不會強制要求B公司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但會鼓勵B公司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雇主之職場性騷擾防治責任如下:
1、僱用30人以上受僱人之雇主若未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38條規定,地方政府得對雇主課處罰鍰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求職者或受僱者遭受性騷擾,雇主於知悉時,若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時,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38條規定,地方政府得對雇主課處罰鍰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3、雇主在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時,須依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4條規定,包括下列事項:
(1) 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教育訓練課程可在新進人員職前訓練、在職人員講習、福委會活動中提供動態或靜態之講習,內容可包括兩性平權之觀念、性騷擾之認識與防範、事業單位之性騷擾防治策略、申訴管道。
(2) 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事業單位可以將書面聲明印製手冊發放給員工或於事業單位之公告處所張貼,或在事業單位之網站上公佈,達到公告之效果。
(3) 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申訴之程序應含受理單位、專人負責、申訴方式、處理之人員組成、處理之期間、對於處理之結果有無申訴救濟之程序,應盡可能制定申訴程序之機制,並可經勞資協商制定之。
(4) 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在處理性騷擾案件時,原則上須注意保密程序,以避免當事人受到二度傷害,所以在書面通知或記載事項中,除原始資料之外,應以代號記載。
(5) 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懲戒之方式可依勞資協商訂下懲戒處理方式或依事業單位原來之人事懲處規定處理,此外有些性騷擾爭端極為輕微,也可以協商被申訴人對申訴人道歉和解方式為之,但仍應尊重被害人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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