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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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申訴遭受職場性騷擾時 ,雇主應該如何處理?


最後更新時間:2007-01-05


A公司之勞工小美申訴遭受總經理阿華以黃色笑話羞辱;A公司之勞工小強申訴遭受同事小玉毛手毛腳;A公司之勞工曉莉申訴遭受客戶老王強行邀約上賓館談業務,請問A公司應如何處理?


按照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2條的定義,任何人在工作場所或履行職務之際遭受性騷擾,或遭受雇主要求提供性服務以換取職務上之升遷或薪資之增加與否,都屬於職場性騷擾。依據同法第13條規定,雇主於知悉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所謂「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是指排除性騷擾發生、對於行為人之懲處、對於被害人之身心權益協助、改善易發生性騷擾之環境空間及人際互動關係等措施。

總經理阿華以黃色笑話羞辱小美,造成小美人格權受侵害,造成敵意的工作環境,小美顯然是於工作場所遭受總經理阿華性騷擾;而小強遭受同事小玉之毛手毛腳,雖然小強是男性,小玉是女性,但是性騷擾之被害人並非一定是女性,加害人也並非一定是男性,因此男性員工也有可能遭受來自女性雇主或女性員工之性騷擾;曉莉則是遭受來自顧客的性騷擾,以上這三種均屬勞工於履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之情形,A公司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性騷擾時,或於勞工申訴遭受職場性騷擾時,A公司應即為調查,如調查屬實,則A公司應立刻排除性騷擾,並對於行為人給予懲處處分。

A公司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性騷擾,或於勞工申訴遭受職場性騷擾時,若未作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則當地的勞政主管機關得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38條處罰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之處分。而遭受職場性騷擾之勞工也可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請求A公司負擔財產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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