筱雲幾乎每個月都會向雇主申請一日之生理假,50歲之莉莉也想向雇主申請生理假一日,試問雇主是否均需准許?而該日之薪資是否須給付?小美想要請假作產檢,當小美詢問雇主可否請生理假作產檢時,雇主應如何處理?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而且兩性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雇主對於女性受僱者依法申請之生理假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工請生理假,是否須附證明,由雇主視實際狀況而定。參照勞委會91年6月14日勞動三字第0910026837號函釋(雖該函釋是針對女性公務員,但對民間企業而言,亦應做相同解釋),女性請生理假並無年齡限制,原則上受僱者提出申請時毋需提出證明文件,且同一人請生理假之原因通常固定,如每次申請均須附診斷證明亦無必要,但雇主若懷疑女性受僱者是否有申請生理假之必要時,可以要求女性受僱者檢附診斷證明書。另參照衛生署91年9月23日衛署國健字第0910012162號函釋,生理日與分娩之定義不同,由此可知生理假與懷孕女工身體不適或產檢目的性質不同,因此沒有混合使用之可能。
筱雲、莉莉申請生理假時,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也就是說雇主不得以莉莉50歲了而否定其有申請必要,但是雇主如有疑問,可以要求其提出診斷證明書,證明其確有申請生理假之必要。而小美只能請事假作產檢,並不可以用生理假之名目請假做產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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