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平常面對勞工申請之育嬰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因育兒減少工時及調整工作時間之請求是否均須照准?又是否須支薪?可否將其列入考評之項目?
育嬰假: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勞工30人以上之雇主,如有任職滿一年之勞工(不分男女),育有三歲以下之子女,得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為止,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雇主不得拒絕。因此A公司之受僱勞工若為30人以上,則A公司對於符合申請育嬰假條件的勞工不得拒絕之;反之,若A公司之受僱勞工低於30人,則A公司可不受此限制,但是A公司亦可提供此項措施,以提升友善工作場所之形象。
受僱人如果要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依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4條規定,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工作年資,也可以選擇是否繼續參加勞保(不含職災保險)、健保,如果選擇繼續參加保險,則仍在原單位投保,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此外,如果受僱勞工30人以下之雇主,也實施育嬰留職停薪措施時,依據勞委會91年勞動三字第0910030950號函釋,基於平等原則,關於受僱者投保之社會保險,也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
陪產假: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受僱者二日之陪產假。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可於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二日內選擇二日申請陪產假。不論A公司是否有受僱勞工30人以上,A公司之受僱者因配偶分娩而申請陪產假二日時,A公司不得拒絕。
家庭照顧假: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僱有受僱勞工30人以上,受僱勞工如有育幼托老或其他重大事故必須親自處理時,受僱勞工得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如果A公司受僱勞工低於30人,則A公司可不受限制,但是A公司亦可提供此項措施,以提升友善工作場所之形象。
因育兒減少工時、調整工作時間: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9條規定,事業單位僱有受僱勞工30人以上,受僱勞工如有撫育未滿三歲之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雇主如有正當理由可以視業務需求拒絕勞工之請求,但是雇主如無正當理由,則不得拒絕勞工之請求。如果A公司受僱勞工低於30人,則A公司可拒絕勞工申請,但是A公司亦可提供此項措施,以提升友善工作場所之形象。
以上各項請假所減少之工作時間,除了陪產假須支薪以外,雇主均不須支薪。
但必須注意,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上述假期或減少工時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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