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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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產假、流產假,老闆應如何給假?可否扣薪水?


最後更新時間:2007-01-09


A公司之勞工小莉在A公司已任職兩年,小莉因生產請產假,於是A公司於其產假期間雇用短期職務代理人執行小莉之職務,試問A公司應給小莉產假幾日?又是否仍應支薪給小莉?B公司之勞工小雲在B公司已任職一年,小雲於懷孕3.5個月時流產,小雲請流產產假,試問B公司應給小雲產假幾日?又是否仍應支薪給小雲?C公司之小玉於懷孕一個月後流產,請流產產假,試問C公司應給小玉產假幾日?又是否仍應支薪給小玉?


勞動基準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均有產假、流產假之相關規定,所不同者為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之流產假為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5條除了與勞動基準法相同之分娩八週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之流產假,尚包括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之流產假。由於兩性工作平等法適用於各行各業,所以女性勞工如果有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之情形,雇主仍應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給予流產產假。意即,若是雇主給予的產假、流產假之日數優於勞動基準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日數,則從其雇主之規定。原則上產假、流產假之日數如下:

分娩---產假八個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產假四個星期。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產假一星期。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產假五日。

雇主是否須發給請產假、流產產假勞工之工資,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5條及相關法令規定,因為勞動基準法第50條未對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之流產假規定是否給予勞工工資,因而產生爭議,所以勞委會於91年勞動三字第0910035173號函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所以除了雇主有優於勞動基準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則從其規定外,原則上產假、流產假之給薪標準如下:

分娩產假---適用勞基法之女性受僱人任職六個月以上,工資照給,任職未滿六個月,工資減半發給。不適用勞基法之女性受僱人雖仍應給產假,但於產假期間不支薪。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之產假---適用勞基法之女性受僱人任職六個月以上,工資照給;任職未滿六個月,工資減半發給。不適用勞基法之女性受僱人雖仍應給產假,但於產假期間不支薪。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之產假---適用勞基法之女性受僱人,毋庸給薪,惟該女性受僱人如請普通傷病假而非請產假,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不適用勞基法之女性受僱人雖仍應給產假,但於產假期間不支薪。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之產假---適用勞基法之女性受僱人,毋庸給薪,惟該女性受僱人如請普通傷病假而非請產假,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應折半發給工資。不適用勞基法之女性受僱人雖仍應給產假,但於產假期間不支薪。

依據以上所述,設若小莉、小雲、小玉均屬適用勞基法之受僱人,A公司應給小莉產假八星期,產假期間工資如數支薪給小莉;B公司則應給小雲產假四個星期,產假期間工資如數支薪給小雲;至於C公司則應給與小玉產假五日,產假期間毋庸給薪,但若小玉不請產假,而是申請普通傷病假,則該普通傷病假全年未超過30日時,病假期間薪資應折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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