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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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因員工結婚生子等事由要求其離職、留職停薪或逕予解雇?


最後更新時間:2007-01-10


小雲為A公司之店長,小雲向公司告知懷孕三個月時,A公司要求小雲辦理留職停薪,小雲不肯,A公司可否強行命令小雲留職停薪?小麗為A公司之店員,小麗向A公司請婚假之後,A公司可否以無法准假為由,解雇小麗?A公司之行為是否合法?


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雇主不得事先約定,亦不得因勞工懷孕而解雇或為留職停薪之處分,否則該解雇或留職停薪處分無效,也就是僱傭關係仍然存在。

A公司除非獲得小雲之同意,否則不得單純因為小雲懷孕而強行命令小雲留職停薪,此項留職停薪之命令無效,A公司仍須讓小雲繼續於原職位工作。

A公司只有在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下,才可以對小雲終止勞動契約,A公司不能因為小雲懷孕的緣故,任意解雇小雲。如果小雲主張勞動契約存在,A公司仍須讓小雲繼續工作,A公司如果仍然拒絕小雲工作時,依據民法第487條規定,小雲雖然實際上未工作,但仍可請求薪資,A公司仍然需要依據僱傭契約、民法第487條規定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26條規定,按期支付薪水給小雲,以及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29條規定,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雇主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或解僱。如果有此規定或事先約定無效,也就是僱傭關係仍然存在。A公司如果以無法准婚假為由解雇小麗,該解雇無效,小麗可以要求A公司讓其於原職位勞動條件之下工作。A公司如果仍然拒絕小麗恢復工作時,依據民法第487條規定,小麗雖然實際上未工作,但仍可請求薪資,A公司仍然需要依據僱傭契約、民法第487條規定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26條規定,按期支付薪水給小麗,以及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29條規定,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A公司如果片面對小雲留職停薪、解雇小麗,A公司之行為違反兩性工作平法第11條規定,如經勞工申訴或主管機關主動調查屬實,A公司會遭受兩性工作平等法第38條處罰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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